發包方承包方注意
職業病防治我們是認真的
有些企業
將生產中有職業病危害的工序外包給其他公司
想以此規避風險
但此類情況難逃法律追責!
01
守護健康,我們一直在
“工作時拿命賺錢,退休時拿錢買命”,這本是很多勞動者拿來自我調侃的一句話,卻也是其中一部分的真實生活寫照,尤其是那些不幸罹患職業病的人羣。
職業病正在嚴重危害廣大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而全方位全週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是衞監君義不容辭的責任。
02
監督檢查,我們不懈怠
近期,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衞生執法人員和吳興區衞生健康局衞生執法人員對吳興區轄區內一家外商獨資企業A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實地廠房檢查中,發現一生產線,此生產線可能有噪聲,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一線勞動者有七十餘人,現場未見降噪和除塵設備,勞動者未佩戴有效個人防護用品,從企業A安保專員口中瞭解到這條生產線是他們公司將本公司產品的部分工序承包給企業B,企業B租賃企業A的一間廠房作為加工車間。
經初步調查,企業B涉嫌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企業A則是涉嫌將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交給不具備防護條件的企業B,這兩項違法事實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產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03
責任未盡,我們不縱容
現在很多有實力的企業,將自己公司生產中有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工序外包給其他公司,想以此規避自身的風險,但是衞監君提醒,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這樣規定,就是明確告訴用人單位,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得為職業病防治承擔責任,衞生執法人員一旦發現此類情況,必將重罰。
法律法規知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來源:吳興區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大隊
【來源:湖州衞生健康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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