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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法官:不予審查!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綜合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侯祥家 通訊員 張淦 青島報道

日前,市北法院在審理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出虎年首份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通知書。

原告青島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煙台某置業有限公司、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青島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支付租金等共計9405.01萬元。在審理過程中,煙台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市北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認為該案應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該案租賃物均用於煙台市芝罘區海灣壹號項目,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島市市北區,要求將該案移送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管轄。

市北區法院承辦法官崔明瓊仔細查閲卷宗後,發現涉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二十六規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合同履行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市北法院對該案擁有管轄權。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的意見》(試行)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被告下列申請屬於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審查:(四)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故市北區法院作出通知書,對被告煙台某置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

法官説法: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制約原告的起訴權,防止濫用訴權,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將關管轄權異議作為拖延訴訟的手段進行濫用,這不僅使管轄權異議制度背離初衷,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此,市北法院提醒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境。市北區法院也將依法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努力構建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