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今起實施!該問誰的責?要問什麼責?教育部權威解讀

9月1日,教育部召開第四場金秋新聞發佈會,介紹將從今日起正式實施的《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下稱《問責辦法》)相關情況。

教育督導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圍繞着督導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問責機制、保障機制和督學聘用管理五個方面,提出了24項改革舉措,核心是讓督導“長牙齒”。

“十次督導,不如一次問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在會上介紹稱,《意見》出台後,各省都已成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並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級領導擔任主任,教育督導不再只是教育部門一家“唱獨角戲”。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今起實施!該問誰的責?要問什麼責?教育部權威解讀

▲田祖蔭在會上發言

田祖蔭指出,其中上海、浙江、四川、廣西等地還建立了組織、紀檢監察、績效考核辦等多部門,共同參加教育督導反饋、約談制度,強化了督導的嚴肅性權威性。

《意見》落地不久,《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緊隨其後。為了讓“長牙齒”的各項措施落實落地,今年7月,教育部出台《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且將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

田祖蔭在會上介紹稱,該問責辦法具有以下三大創新點:第一,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導問責文件;第二,對約談整改、資源調整、組織處理等作出規定,有利於實現教育督導與教育執法、紀檢監察的聯動;第三,明確了督導問責的對象、內容、方式和程序,實現了督導問責的規範化。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問責辦法》共有六章,29條,着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

那麼,教育督導過程中,又該去問誰的責?誰去問責?問什麼責?對此,田祖蔭也在會上作出詳細解釋。

教育督導該“問誰的責”?田祖蔭表示,《問責辦法》明確了主要包括3類對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二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三是有關工作人員。以上3類對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問責。

其次,該由“誰來問責”?田祖蔭指出,《問責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同時,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問責職責。

第三方面,教育督導應該“問什麼責”?田祖蔭解釋,《問責辦法》明確以下六類情形: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的。四是辦學行為不規範的。五是教育教學質量下降的。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

最後,應該“怎麼問責”?田祖蔭表示,第一種情況,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採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第二種情況,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問責辦法》指出,除採取上述相應問責方式之外,還可依法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和吊銷辦學許可證等問責方式。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譚王雨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00 字。

轉載請註明: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今起實施!該問誰的責?要問什麼責?教育部權威解讀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