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紅包税收新規 按偶然所得納税?

    網絡紅包税收新規 按偶然所得納税?

  今年春節期間,一場“紅包大戰”異常吸引眼球,微信攜手央視春節聯歡晚會大撒紅包;而支付寶也緊急推出品牌紅包平台。

網絡紅包税收新規 按偶然所得納税?

  微信發放的單個紅包最高額甚至高達4999元,關於納税問題,當時騰訊相關負責人稱,“騰訊的紅包活動是一個全民玩樂的產品,有大量企業一起參與其中。我們的遊戲規則是,網民中獎的紅包需要繳納的税,將由相關的企業代繳。”“兩會”期間,騰訊CEO馬化騰也提及此事。他説,B2C的紅包是需要納税的,比如通過央視發的5個億紅包中有一個億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單純的C2C紅包是不需要的,因為額度很小,但這個以後也不好説。今年春節我自己發了20多萬的紅包,大部分都是發給同事的。

  如今,國税總局發文規範紅包納税傳言甚廣,騰訊昨日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回應是:不予置評。

  一旦新規正式落地,徵管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前述地方國税人士説,江蘇的企業紅包繳税案例屬於企業自覺報税,那麼如果企業不報税,又該怎樣徵管?這些都是很具體的專業問題。

  發生紅包税案例後,江蘇東台為了應對“微信紅包”徵税這個新課題,還開展了“微信紅包”風險專題應對,組織業務骨幹深入到紅包派發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紅包”資金流,加強數據採集和分析,實施税源有效監控。

  前述地方國税人士還表示,從税收徵管角度,紅包的確應該交税,但現在就徵是不是有些操之過急,這畢竟是互聯網時代企業創新營銷的一種手段,這種商業模式是不是應該給它一定的容忍空間也值得探討。

  從目前網上流傳的一種文件版本看,“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按照偶然所得納税?

  根據媒體報道,目前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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