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

  近日,“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引起廣泛關注。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某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某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着科技發展,如今越來越多場所應用了“刷臉”技術,比如“刷臉進門”“刷臉購物”等,但“刷臉”技術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面臨着不少安全隱患,可能給人們的財產帶來損失,因而社會各界均呼籲慎重使用“刷臉”技術。規範使用人臉識別,防止濫用勢在必行。

  在“人臉識別第一案”中,法院判決動物園刪除消費者面部特徵信息,用法律形式對“刷臉”技術濫用説不,值得點贊。從長遠來看,還應多措並舉規範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一是提高准入門檻。提高人臉識別設備生產、使用門檻,由相關部門嚴格把關,避免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隨意採集、使用人臉信息。二是加強保護力度,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人臉識別信息採集與運用程序、隱私邊界。比如,針對哪些領域可運用人臉識別、哪些不能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並且要求信息採集和持有者嚴格保護人臉信息,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提供、傳播。三是強化打擊力度。對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加大打擊,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無處遁形。(陳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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