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據香港“東網”報道,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香港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一帶集結,有人投擲汽油彈,導致警員受傷。事件中多人被捕,其中8名男子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1人認罪,6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餘下1人則只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上述8人今日(28日)在香港特區區院接受宣判。法官林偉權指出,該案涉案暴動規模不小,涉案人員的刑責不輕。法官判定,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餘下1人判囚11個月。
本案8名被告分別是,馬孝文(27歲)、吳柏熹(24歲)、譚煒誠(26歲)、楊梓信(25歲)、陳振華(32歲)、陳嘉(35歲)、林祖童(24歲)及鄭智健(25歲)。
其中,除了鄭智健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外,其餘被告皆不認罪受審。最終,只有林祖童未被裁定為犯下暴動罪,但他因管有鐳射筆,被判定犯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他6人均被判定犯下暴動罪。其中,陳嘉另因管有1個裝着芥末水劑的噴壺,被判犯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面,法官認為,芥末水劑傷害性有限,鐳射筆卻可以傷人。連同認罪扣減及顧及量刑整體性,判7名罪成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至於林祖童,法官指出,他當日是示威者裝扮,明顯有意使用鐳射筆作攻擊武器,因此判他入獄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