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會同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工傷職工省內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

已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809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到3512元。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後實際領取金額低於每人每月1264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264元。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在省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由15元調整到25元。

本次調整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省內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標準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列支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組織實施

一是明確責任分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督導,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計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調待標準,由用人單位審核、計發。二是督促各地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待遇調整、發放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提高社會知曉率。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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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來源:青海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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