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萬達電影董事長曾茂軍被限制消費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近日,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新增被執行人信息,案號為(2022)閩0502執999號,執行標的51.63萬元,立案日期為2022年03月02日,執行法院為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

   

  同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費令((2022)閩0502執999號)顯示,法院於2022年03月02日立案執行申請人韋波申請執行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因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茂軍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萬達電影年報顯示,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為萬達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電影”,002739.SZ)全資子公司。

  

  泉州萬達電影城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曾茂軍現任萬達電影董事長、總裁。

  萬達電影年報顯示,曾茂軍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工程師,現任公司董事長、總裁。1994年起歷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工程師,北京百慕航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恆寶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總裁,2006年加入萬達集團,歷任萬達集團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萬達酒店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萬達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萬達電影常務副總經理,2020年9月起擔任萬達集團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