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細節曝光!BSV當家人“澳本聰”碩士論文涉嫌抄襲
“澳本聰”克雷格·賴特於 2008 年在諾森比亞大學獲得了國際商法碩士學位(LLM)。同年 2 月他提交了長達九十頁的論文 《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這篇論文存在嚴重抄襲,大量文本都是沒有給出來源引用,直接複製或者改寫自其他文章。
克雷格·賴特在 2008 年和 2011 年發表的關於抄襲的觀點,現在看來就像是在活生生的打自己的臉。
——克雷格·賴特(2008)
抄襲根據程度可以分為幾種,從簡單的不加引用地重述另一位作者的觀點,到直接複製粘貼整段的文字,再到直接偷走全篇文章。
這種文字的複製是另一種形式的盜竊欺詐,在某些情況下,這不是偶爾的忘記了標註引用,而是有意識地欺騙,他們想將他人的作品佔為己有。在這種“特殊的盜竊形式”中,這些作者展現了他們之前從未表現出過的技能水平、知識和專長,他們利用他人的工作和研究來掩蓋自身能力的不足。
不止一個人認為,“竊取一個人的思想是剽竊,但如果竊取的是不同幾人的思想,那就是調查研究”。這淡化了抄襲剽竊的影響,但更重要的是,它還會影響真正的研究。好的研究者利用他人的思想,但同時也會貢獻自己的想法。
——克雷格·賴特(2011)
以下的分析內容或不完整,後續有發現會繼續更新。
Hilary E Pearson,《互聯網提供商的責任》(1996)
Hilary E Pearson,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1996)
賴特在沒有著錄的情況下盜用了 Pearson 14 頁論文的大部分內容。他一字未動地複製了 Pearson 的開篇段落並將其用作了自己論文的引言。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2008),P16-17
右:Hilary E Pearson,《互聯網提供商的責任》(1996),P1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2008),P25、63。
右:Hilary E Pearson,《互聯網提供商的責任》(1996),P11-13
大部分的抄襲內容都經過改寫而非直接複製粘貼。下面列出的是是賴特逐行改寫的例子,對應內容用高亮標註了。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2008),P66-68。
右:Hilary E Pearson,《互聯網提供商的責任》(1996),P4-5
Pearson 的《互聯網提供商的責任》中總共有 58 個自然段,賴特盜用了其中 45 段,25 段全部使用,20 段大部分盜用。這種大段文字的有條不紊地剽竊行為很難用忘記引用原作者來解釋。
賴特還盜用改寫了 Pearson 的另一部論文,《知識產權與互聯網:英美法律對比》(1998 年),同樣沒有引用原作出處。
上: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2008),P33。
下:Hilary E Pearson,《知識產權與互聯網:英美法律對比》(1998),P14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草稿版(2005)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The Promis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y Liability (2005)
這篇標題類似的論文以其參考書目眾多而聞名,賴特在其論文中曾多次提及這篇論文及其作者,然而,這和隨意且大量地借鑑其內容還是有區別的。賴特複製粘貼了大量的腳註,第 19,21-27,30-33,50-51,59 頁,以及賴特論文的結論部分(第 82 頁)都基本照搬了《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一文。
以下是賴特對 Mann & Belzley 原文中不加引用地逐字摘抄長腳註的一個例子:
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影響》(2008 年),P50 腳註
Mann & Belzley《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草稿)》(2005)P20 腳註
賴特在有些部分直接複製了全部腳註塊,而在將這些內容複製到自己論文中時,賴特特意刪除了 Mann & Belzley 對自己的腳註列表的引用,具體可見 Kraakman 條目: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51
右:Mann & Belzley 《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草稿)》(2005),P50
賴特論文中 Part II 部分對 Mann & Belzley 的引用則更加嚴重。《影響》一文中 Part II, Section A 以及 Section B 部分(P19-27)基本可以算是《承諾》中 Part II,Section A 及 Section B(P9-14)的擴寫。以下是賴特論文標註後結果,改寫部分用粉色高亮標註,完全一致部分用紅色高亮標註,藍色高亮部分則是賴特著錄了參考文獻:
以下是更詳細的賴特論文 Section II 部分,可以更好看出賴特基本是將 Mann & Belzley 的原論文改寫後據為己有,剽竊部分同樣用高亮表示: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23
右:Mann & Belzley, 《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2005),P11-12
就連賴特的論文結構都在很大程度上與《承諾》相類似。在下圖中可以看出,賴特論文的目錄表(TOC)中很多條目都與《承諾》相同或類似,並且順序也保持了一致。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
右:Mann & Belzley, 《互聯網中介責任的承諾》(2005)
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貿易工具:電子商務工具中的知識產權問題》(2001)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 Tools of the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ools (2001)
同樣,賴特在沒有來源引用的情況下盜用了這位作者的文稿。
粉色高亮 = 改寫
紅色高亮 = 完全一致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52-53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貿易工具:電子商務工具中的知識產權問題》(2001)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31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貿易工具:電子商務工具中的知識產權問題》(2001)
在論證 META 標籤部分時,賴特從 Paul Graham 論文 《META 標籤——最新動態》(2000 年)中複製了一段腳註,沒有給出引用。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52
右:Paul Graham,《META 標籤——最新動態》(2000),摘要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的 使用條款 規定,“只要有適當的聲明”,網站上的任何資料都可以被自由地分享並由他人使用。賴特在他自己的論文中使用了維基百科上的內容,但沒有引用出處或者貢獻者。雖然這種行為不對,但可能相較前面的例子影響要小,但仍應引起注意。
截圖顯示的是維基百科“替代責任”條目(2008 年版本),賴特逐行改寫其中一段冗長的段落,同樣沒有來源引用。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39-40
右:維基百科“替代責任”條目,2008 年 2 月 26 日版本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網絡著作權侵害責任限制法”,“外國情報監視法”。
粉色高亮 = 改寫
紅色高亮 = 完全一致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中介責任影響》(2008),P28-29
右:維基百科“網絡著作權侵害責任限制法”條目,2008 年 1 月 20 日版本;
“外國情報監視法”條目,2008 年 2 月 22 日版本
其他來源還有一些其他未聲明來源的的部分,但這些相對來説都不算嚴重,有些可能算是剽竊的灰色區域。這裏就不放具體圖了,但是可以從下面列表中找到具體內容:
- Crispian Balmer, 《法國法庭要求雅虎限制用户進入納粹網站》,ABC 新聞(2006 年 1 月 6 日)
- Dennis Crouch,《通過中介銷售的產品可能造成個人管轄權的專利侵權》。Patently-O (2005 年 1 月 19 日)
- 《違反保密協議》,HSE.gov.uk
- 《什麼是專利?》,IPAustralia.gov.au
- Joseph W. Glannon,”民事訴訟程序“,2006 年課程大綱
- 《歐洲法院(ECJ)司法部長表示,在民事案件中不處理交通信息》,歐洲數字版權(EDRI-Gram)時事通訊(2007 年 8 月 1 日)
列表並不完全,後期隨着新發現可能會有添加。
更多
賴特曾於 2011 年在 Infosec Island 上分兩部分發布了標題為《互聯網盜版、抄襲與安全專業人員》(上部分,下部分)。在文章中賴特嚴厲譴責了抄襲者,並稱這種行為是“不誠實”、“不道德”的欺詐行為。
賴特對有抄襲行為的“安全專家”更是鄙視。他在文中舉了兩個例子,其中之一是 Jo Stewart-Rattray。賴特曾試圖通過聯繫出版問題文章的雜誌社編輯來揭露幾年前的事情(根據 賴特博客 所述)。
賴特讚揚了該雜誌對問題文章的迅速刪除動作,他聲稱 Rattray 曾聯繫他並表示後悔,但賴特將其歸為“卑劣的藉口”。
神奇的是,賴特譴責抄襲的這篇分為上下兩部分的文章和他的論文一樣同樣充斥着剽竊來的文字。
第一行與《影響》相同,都用的是 Pearson 論文的改寫:
左:克雷格·賴特,《互聯網盜版、抄襲與安全專家》,Infosec Island(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