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溺亡誰擔責? 哪些區域最危險
在暑假“殺手”中,“溺水”是出現頻率最高的詞,也是對孩子而言最“要命”的意外傷害,不要以為到江河、水庫、魚塘野泳才會發生溺亡,到公共泳池游泳就百分百安全,最近幾年公共泳池溺亡的孩子也不少。
案例:
7月17日,時值週日,家住寶安區西鄉市民馬女士的老公曾先生帶着兩位正在暑假中的女兒到隔壁的綠海名居小區游泳。誰也沒想到,4歲9個月的小女兒阿葉不幸溺亡。
7月16日晚上8時50分許,42歲業主肖某順前往大嶺山凱東新城游泳池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在游泳館發生溺亡事件,責任劃分備受關注。哪些情況下,游泳館須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哪些情況下,游泳館無須承擔責任?
“總體上説,游泳場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就應擔責,但是承擔責任的多少和比例,應根據未盡義務的程度具體分析,由法官自由裁量。”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廣玄稱,具體情況可從四方面予以分析。
是否有合法手續
這對游泳場館至關重要。因為正規的游泳場館經過專業部門的審批、驗收,有嚴格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按要求配有救生員,游泳池內配有浮力設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應達到規定標準等等。而沒有手續的“黑游泳館”因缺乏審批、監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發生溺水等意外的幾率遠遠大於正規游泳場館。“一旦發生溺水等安全事故,‘黑游泳館’因為沒有手續和資質,是違法經營,在民法上可以推定為有過錯,經營者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游泳者自買票時起,就和游泳場館建立了合同關係,游泳場館有相應的衞生、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安全員是否配備到位,池內是否配備救生設施,是否有相應的防滑設施等。發生溺水事件時,安全員是否在第一時間積極救人,搶救措施是否得當,有無第一時間撥打救護電話等等,都會影響責任劃分。如果游泳場館方面相應的安全防護義務履行到位,法院一般會考慮減輕其責任或者判其不承擔主要責任。
要看游泳者有無過錯
一是溺水者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游泳館溺水事件中,既有成年人,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責任承擔情況按照一般情況認定。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尤其是少年兒童,因其對危險的認識不足、判斷不到位,其是否去游泳、怎麼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護人,所以未成年人發生溺水事件,其監護人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相應的,會減輕游泳場館的責任。
二是游泳者自身是否有不適合游泳的疾病或其他情況。比如患有不適於冷水游泳的疾病,致使其溺水,或是飲酒、吸毒後游泳。這種情況下游泳者本人或者他的監護人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泳池經營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少部分責任。
是否有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則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游泳池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由侵害人全部承擔或者承擔大部分責任。溺水事件發生後,首先應做的還是要搶救溺水人員,在這方面游泳館應承擔完全義務。游泳館進行現場急救的同時還應馬上撥打急救電話,將溺水者送到醫院進行急救。
提醒:讓孩子遠離泳池這些區域!
1、進水口和排水口
一般在泳池兩頭或兩側、池底等位置,發生意外時吸力比較大,進入泳池時先觀察或詢問這些進出水口在哪,游泳時儘量避開,更不能拉扯這些水口防護安全網。
2、上下扶梯
泳池一般有扶梯下水,孩子容易在這個地方踏空,不小心摔傷或摔倒溺水,家長要特別注意。
3、泳池邊出發台
孩子游泳時避開這個區域,游泳客人喜歡在出發台跳水,容易不小心砸到泳池裏的人,導致意外傷。
4、泳池邊地滑
泳池邊水多,地滑,提醒孩子不要嬉戲打鬧,容易摔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