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起訴鄰居借走古董煙嘴32年不還,估價150萬,鄰居卻説是送的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綜合

“這是我們祖上傳下來的,現在東西沒有了……”

6月19日,生活在浙江杭州,今年51歲的張先生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求助,1990年左右,鄰居從其父親手中借走一枚“盤龍帝王綠翡翠煙嘴”古董不肯歸還。張先生認為,結合這枚煙嘴材質,雕刻工藝,歷史價值(清末民初)等綜合考量,估值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鄰居稱,他確實從張先生父親處取得煙嘴一枚,但不是1990年而是1975年,不是借走而是贈與,張先生並未實際看到過該煙嘴,無法得出類似“盤龍帝王綠翡翠”的結論,將該煙嘴形容為“清末民初”更是不符合實際情況。

多次討要無果後,張先生一紙訴狀,將鄰居告到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鄰居借走家中古董,屢次催討無果

“這件古董是從祖上傳下來的。”張先生稱,1990年左右,鄰居從其父親手中借走“盤龍帝王綠翡翠煙嘴”古董一件。該煙嘴材質為帝王綠翡翠,色澤純正濃郁,質地細膩通透,周身二龍纏繞,雕琢工藝精湛,是件罕見且價值不菲的老古董。依據參考2021年10月12日香港蘇富比秋拍會帝王綠翡翠價,結合這枚煙嘴材質,雕刻工藝,歷史價值(清末民初)等綜合考量,估值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張先生表示,父親在世時和母親、大姐、二姐等多次向鄰居催討,後期張先生和母親也一直向鄰居催討,苦於無證據而申訴無門。2021年8月,鄰居因拆屋建房需張先生簽字之際,鄰居的妻子和兒子分別在聊天、通話中承認了鄰居向張先生的父親借用盤龍翡翠煙嘴的事實。

2021年9月6日,張先生去派出所自述報案並作了筆錄,由於超過年限,沒有立案。隨後,張先生一紙訴狀,將鄰居告到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2022年6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先生認為,鄰居從父親手中借走一枚盤龍帝王綠翡翠煙嘴至今未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求鄰居返還這枚煙嘴。

鄰居稱不是借走而是贈與,煙嘴已遺失

鄰居在庭審中稱,他確實於1975年左右從張先生父親處取得煙嘴一枚,但這枚煙嘴,是張先生的父親贈與他的。鄰居稱,這枚煙嘴是張先生的父親偶然取得的,因張先生的父親較少吸過濾嘴煙,而自己吸過濾嘴香煙,因此張先生的父親將該煙嘴贈送給了自己,為此自己還贈送幾包香煙給張先生的父親,張先生的父親當時覺得不好意思,不想接受,於是自己拿回一包香煙,張先生的父親才接受。

鄰居稱,如果張先生的父親將該煙嘴借給自己而非贈與,那麼在借用一段時間後就會索回,且因時間久遠,他多次搬家,這枚煙嘴早已遺失。張先生並未實際看到過該煙嘴,無法得出類似“帝王綠翡翠”的結論,將該煙嘴形容為“清末民初”更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原告根據憑藉想象得出物品價值作為賠償依據毫無理由。

鄰居表示,即使是借用關係,張先生要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也超過了訴訟時效。張先生的父親在2001年3月3日因病去世,而張先生卻直到2022年才提起訴訟,其要求返還的請求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鄰居請求法院駁回張先生訴請。

法院: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張先生與鄰居的庭審陳述,鄰居對於從張先生父親處取得一枚煙嘴的事實並無異議,僅對交付時間及交付事由提出異議。本案中,雙方爭議的交付時間在法律上無實際意義;對於交付事由,張先生未舉證足以證明煙嘴系借用的事實,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張先生陳述鄰居在1990年左右向其父親借用煙嘴,未提供證據證明父親在世時及其去世後至2021年前其父親的繼承人有過向鄰居催討歸還案涉煙嘴的經過,直至2021年才有催討的事實,前後長達30餘年,明顯不符合借用物品未及時歸還而需催討的日常生活常理。綜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鄰居抗辯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案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300元,減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張先生負擔。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