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辦學校"私挖"教師 教育該不該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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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教育廳公佈信息稱,正在就南昌部分民辦學校涉嫌“私挖”臨川一中骨幹教師一事進行調查。一項材料反映稱,南昌部分民辦學校2016年私挖臨川一中13名骨幹教師。今年又以“一次性安家費50—100萬元,年薪30—50萬,聘用合同簽訂至退休”等條件,多批次私挖臨川一中十多名長期任教的骨幹教師。
無論從教學質量還是口碑聲譽,師資力量對於一所學校的影響是巨大的。一年流失十多名骨幹教師,也難怪臨川一中急眼。
聘請優秀教師,是為學校增加師資力量,也是學校的必然選擇。如果民辦學校在聘請教師的過程中,存在賄賂或不正當競爭行為,那麼必然會受到有關部門的懲處。但在調查結果尚未公佈之前,還無法斷定這種行為是否違法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實際上,是走是留,選擇的權利掌握在教師手中,而非民辦學校。教師執業有選擇自由性,教師流動不應在聘用年限外受到其他限制。那麼即使教師違反勞動合同,提前離職,也是教師自己違約,與“挖人”單位無關。
比起調查民辦學校“私挖”教師的“罪行”,筆者認為,倒不如從公立學校和教師方面入手,思考解決策略。
眾所周知,公立學校教師的工資由國家財政撥付。為了滿足公共教育需求,財政不可能像民辦學校一樣,對教師動輒數十萬的投入,因此,單從薪資待遇方面,公立學校難以開出民辦學校的價位。那麼是否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予教師優待?民辦學校和公立學校各有優缺點,筆者不在此贅述,但揚長避短的道理總該明白吧,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吸引教師和學生,這才是學校發展的最好途徑。
民辦學校的地位不容忽視。隨着近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規的頒佈和國家政策的支持,民辦學校有了一定的發展,且已經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懇請制止南昌市部分民辦學校違規聘用我市臨川一中教師的請示》一文中,矛頭卻直指民辦學校“挖人”行為,稱其擾亂了教師流動秩序,引發了學校惡性競爭,破壞了全省教育生態。
教師“市場化”成了爭議的焦點。事實上,無論是公立還是民辦,升學率高的重點學校是不少人打破頭想要擠進的地方。但即使通過雙方激烈的競爭,民辦學校的高昂費用也可能將一部分人擋在門外。往好處看,教師資源的市場化流動,可以激勵競爭,吸引人才。教師根據自己的實力得到更加優渥的待遇,無可厚非。但如果流動過頭,又有可能造成優秀師資完全“按錢分配”,教育水平越來越懸殊,窮人的孩子不能接受優質的教育,則意味着不僅他們的父輩無法改變命運,而且有可能子孫都不得翻身,這是關乎公平的問題。
市場化與公平,這才是人們關注焦點之下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同樣在這部法律中,還有一個條款: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教育公平是我國一直提倡的基本價值,它包含了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提供相對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和條件;教育成功機會和教育效果的相對均等。目前,我國公立學校在教育領域仍佔據絕對的主導地位,承擔着保障教育公平的職責。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教育公平也有一定的相對性。在一些公立學校的也有招生公平性之爭,比如農村相對城市的弱勢、學區房之爭。
但教育也應同步於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民辦教育的出現就是市場化進行到教育領域的成果。國家政策也在調整中,無形中也肯定了民辦教育的作用。在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就提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走向市場化的路途轟轟烈烈,吸引了不少關注,也有人提出教育是否能夠全面市場化的問題。但筆者認為,教育行業不可全面市場化。
因為市場化不是萬能藥,更不是完全的自由。今年4月份,衡水一中浙江分校因提前招生涉嫌違規,被浙江省教育廳責令調查。有人提出,要警惕這種以懸賞招生為競爭手法的學校,因為這不是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而是壟斷。有市場就可能有壟斷。試想一下,如果推行整體教育的市場化,任由各個學校爭搶生源、師資,教育資源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分配,那麼將教育將分層,出現富者優學、貧者次學的狀況,甚至還可能出現階級固化、寒門再無出路的可能。
我們不反對市場化,市場化的作用和好處不言而喻,我們只是提倡適度市場化,有邊界的自由競爭。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隨着民辦學校的增多,目前,僅靠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為民辦教育的邊界還遠遠不夠,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此外,如何在這種情況下保障教育公平,更是需要有關部門集思廣益,發揮監督職能,緊抓管理不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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