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房產權 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夫妻離婚爭房產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朱某與丁某本是一對夫妻,因為婚後所購買的房屋產權問題打起了離婚訴訟,朱某無奈同意將房產變更到了丁某名下。誰知,房產剛過户,另一自稱是朱某妻子的尉某又將朱某告上了法庭,以上述房屋是其與朱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與朱某分割這套房屋。一套房屋不僅引發了兩起婚姻訴訟,還牽涉出了朱某兩段相互交疊的婚姻史。到底誰才是朱某的合法妻子,涉案房屋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夫妻離婚爭房產權 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原來,朱某與尉某是老鄉,很早便來到北京打工,1991年2月開始共同生活,並育有四女。據兩人説,他們當時曾託人在老家辦理了結婚證,也拿到了結婚證書,不過由於時間久遠,早已不知證書去向。多年辛苦經營,朱某和尉某在北京經商有成,有了相當的經濟基礎,但重男輕女的舊觀念卻讓兩人終因沒有兒子而分道揚鑣。2011年,朱某與尉某簽署了離婚協議,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

  很快,朱某與丁某結識。由於兩人都是再婚,也就沒有詳細詢問對方的婚姻狀況。2011年11月,兩人向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登記時朱某向民政局提交了虛假的離婚證及變更了婚姻狀況的户口本。兩人結婚後,如願生下了一個兒子,2012年朱某購買了本案訴爭的那套房子。

  2015年2月,朱某和尉某前往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可由於二人都沒有結婚證,民政部門也查不到二人的結婚檔案,二人便在當日辦理了結婚證後又立即辦理了離婚。離婚過程中,朱某與尉某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朱某同意“淨身出户”,卻沒有分割上述這套房子。

  此後,丁某執意要求將房屋權屬過户到自己名下,從而引發了其與朱某的離婚訴訟,以及尉某與朱某的離婚財產分割等多起訴訟。目前,這起系列案件中的有關民事部分在法官釋法後也以撤訴結案,其他相關案件仍在辦理之中。

  - 以案釋法

  對於朱某與丁某、尉某之間的糾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慧聰分析説,此案涉及到諸多法律關係,而且不僅僅侷限於民事訴訟領域。

  偽造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後果

  朱某與尉某在1991年時結婚登記,聲稱是委託他人回鄉辦理。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朱某與尉某二人聲稱找不到的結婚證件也可能是偽造的,且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曾進行過調查,民政部門並沒有二人結婚的檔案。在這種情況下,朱某為了與丁某結婚,向民政局提交了偽造的離婚證,就涉嫌構成了偽造證件罪。

  朱某是否涉嫌重婚

  在這個問題上,張慧聰法官解釋説,雖然朱某與尉某在1991年的結婚登記很可能不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兩人長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四女,存在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但兩人私下簽寫的離婚協議並沒有離婚的效力。

  也就是説,朱某在並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又與丁某登記結婚並育有子女,已經涉嫌重婚罪。同樣,如果丁某明知朱某仍存在婚姻關係且尚未辦理離婚還與朱某登記結婚,其也涉嫌重婚罪,但重婚罪本身屬於自訴案件,遵循不訴不理的原則。

  丁某和尉某到底誰是朱某的合法妻子

  如上所説,朱某與尉某二人從1991年同居至今,其2015年再辦理結婚登記行為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補辦結婚登記的行為,婚姻關係效力自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即自二人1991年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之日起算,直至2015年兩人辦理離婚手續為止。正因如此,朱某與丁某二人的婚姻關係應屬無效。

  同時,張慧聰法官提示説,在一方丟失結婚證或者雙方均丟失結婚證但民政局存有其結婚檔案情況下,當事人可在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證,而非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訴爭房產的歸屬問題

  朱某與尉某二人2015年辦理離婚時,在財產分割時沒有涉及訴爭的房屋歸屬問題,導致成為離婚遺留問題。張慧聰認為,應結合雙方離婚原因及財產分割情況等因素確定房屋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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