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通姦出軌這事兒在古代該當何罪 方式竟然這麼多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通姦出軌這事兒在古代該當何罪,方式竟然這麼多!這幾天,王寶強被老婆戴了綠帽子的消息,不管真相如何,總之鬧得沸沸揚揚的。有人説,明星老婆出軌這事兒,要放在古代,就是通姦罪啊,要被判處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之刑的。

  這幾天,王寶強被老婆戴了綠帽子的消息,不管真相如何,總之鬧得沸沸揚揚的。有人説,明星老婆出軌這事兒,要放在古代,就是通姦罪啊,要被判處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之刑的。那事實到底如何???

  遠的不説,小李蜀黍就説説《白鹿原》中的田小娥,因為婚內出軌這事,受過兩次"酷刑",最後還被鹿三"榮譽處決"!!!

  《白鹿原》中,起初,田小娥是郭舉人的二姨太,和黑娃私通,被發現後,不僅被休受的是拶(zǎn)刑,是專門針對女人的酷刑!!!

  因為通姦,即如今的婚內出軌,按照族規,所以永遠也進不了白鹿村的祠堂。這也是種嚴厲的懲罰。和黑娃成了不被認可的夫妻後,但她又一次因"婚內出軌"被處以鞭刑!!

  即便進不了祠堂,但仍要受《白鹿原鄉約》的約束,因為通姦這事,在歷代,於道德於法律,都是絕不應允的,施以鞭刑!!!

  大反轉來了,鞭打田小娥的白孝文,最後也睡到田小娥的炕頭上了,然後族長是當不成了,自然也要受鞭刑…

  故事尚未結,最後,田小娥被黑娃的父親,一個憨厚的關中農民,出於家族臉面考量,憤恨中用矛子戳死,這種行為類似如今在印度巴基斯坦等國盛行的"榮譽處決"。畢竟,道德這事,是維繫社會的一種不成文的規範,甚至是比法律更為重要的一種規範。

  小説裏這麼寫的,但歷史中,是怎樣的?對於通姦罪,我們有必要澄清一下。

  通姦,作為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它可以產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意大利、德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時期

  《尚書》中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宮刑。"直接沒收作案工具,這輩子都不能再犯了。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會稽刻石:"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如果丈夫出軌可以直接殺了沒有罪。並沒有出現説妻子出軌的刑罰,但從這一條也可以推斷出刑罰也一定不輕。

  漢朝:"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普通人通姦,男女都要罰做苦力,如果是當官的通姦,就算強姦,或當即處死,甚至可以不告而殺,就是鼓勵用私刑,打死白打。

  魏晉南北朝

  北魏刑罰:"男女不以禮交者,皆死。"如果通姦的話,兩人都會被處死!

  唐朝

  通姦屬於"十惡",刑罰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通姦是要被判刑的,這點和鄰國韓國在2015年之前的法律比較相似。而且唐朝法律還規定,通姦者如果是親屬關係,刑罰更重,最高可以直接處以絞刑!

  宋朝

  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身為有夫之婦,與人通姦刑罰為徒刑兩年,比一般通姦刑罰要重!

  另外還規定:"奸從夫捕。"即妻子與人通姦,要不要告官,由丈夫自己決定。民間是:"親不告,官不理"的狀態。

  元朝

  廢除"奸從夫捕",頒佈新法:"許諸人首捉到官,取問明白"。本夫、姦夫、姦婦同杖八十七下,並強制本夫與姦婦離婚。

  明朝

  《大明律集解附例》定:當場殺死姦夫者無罪,對通姦者: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明朝對官員通姦處罰更狠,而且鼓勵民間捉姦。若女方丈夫捉姦在牀,對姦夫淫婦可當場直接打死!

  明朝還有一種"刁罪",就是比較類似現在的"誘姦"。規定:"刁姦者,杖一百"

  清朝

  對待通姦者與明朝相似,對通姦者可當場殺死。民間一般處理是:凡和姦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杖,即脱了褲子捱打。

  注:清代杖刑的工具: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大概就是一個長一米七,寬六釐米的大竹板,重三斤左右。往往幾十下打下去皮開肉綻,如果得不到好的處理,極其容易感染然後死亡。也有直接被當場打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