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速公路擬永久收費 或採取“收税”與“收費”並行

高速公路擬永久收費

國家交通部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對高速公路實行長期收費。將採取“收税”與“收費”並行的方式,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羣體的權益。

7月21日,國家交通部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對高速公路實行長期收費。

國家交通部官網指出,2004年出台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促進公路事業發展、規範收費公路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公路網的逐步完善以及國家財税體制改革的推進,現行《條例》的政策導向、部分制度已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訂。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部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説明指出,將採取“收税”與“收費”並行的方式,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羣體的權益,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差異化公路通行服務。今後,佔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非收費公路是主體,實現全國範圍的通達,由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佔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採取直接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務。

附:《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重點從以下八個方面作了修訂:

(一)確立“收費”與“收税”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突出了收費公路和非收費公路的不同政策,體現了兩個公路體系統籌發展的導向。一是從資金來源上,明確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二是從等級構成上,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三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二)調整兩種類型收費公路的內涵。一是將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未來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建設、改擴建資金將統一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在經營性公路中增加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內涵,並統一表述為特許經營公路。

(三)調整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一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二是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三是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過以省為單位對高速公路實行統收統支、統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費公路的融資和運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償債能力,降低政府性債務風險。

(四)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發佈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一是明確採用招標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二是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特許經營者的公路養護管理、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的義務,明確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等內容。

(五)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嚴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里程規模,嚴格收費公路的設置,由原來中西部經批准二級路可以收費的規定,進一步限定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並明確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迴歸公共財政承擔的目標;提高了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改為1000米以上。

(六)調整收費期限。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修訂後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二是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三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後,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以解決高速公路養護費用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四是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後必須停止收費,其剩餘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轉讓。一是明確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餘額等因素,並嚴格限制。二是對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出讓價作了規定,不得低於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三是明確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徵得簽訂該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四是明確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轉讓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延長不超過5年的收費期限,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

(八)強化政府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一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二是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範和限制特許經營行為,防止出現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務質量不到位的行為;三是明確收費公路養護保通應急、治理超限超載等義務及措施,進一步強化政府及經營者的服務職能;四是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五是通過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減少收費站數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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