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女為逃避服刑3年懷孕4次,竟然還能這樣?為逃避監獄服刑,犯罪分子竟然在三年裏四次懷孕。近日,經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下轄的高港、興化兩地檢察機關共同監督,興化市司法局將張某交付江蘇南通女子監獄服刑,她還需在監獄服刑近5年。
販毒女為逃避服刑3年懷孕4次 竟然還能這樣?
張某是江蘇興化人,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興化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後因其他販賣毒品行為,泰州市高港區法院於2012年5月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萬元,與前判決合併後,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3萬元。判決後,因為張某先後處於孕期、哺乳期,三次被高港區法院決定或者延長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2011年至2014年,張某曾經四次懷孕,並於2015年生下第三個孩子。
此外,張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管,沒有按照規定到司法所報到、參加季度考評,外出不履行請假審批手續,有時私自前往湖北鄂州,連續居住幾個月不歸,處於脱管狀態,司法局對其多次警告無效。
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這樣的情況絕非個別,泰州市檢察院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2015年以來,泰州市檢察機關共辦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執行案件,女罪犯通過連續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執行,應引起重視。
據瞭解,刑事訴訟法對懷孕、哺乳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進行審查,而非只要是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一律予以監外執行。但司法實踐中,對通過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的罪犯收監執行情況較少見,法院決定收監執行後,對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監管的人員,由於法律僅規定脱逃的行為不計入執行刑期,因此擅自脱離監管的期限無法評價,往往對脱管行為仍然折抵刑期,無法真正規制此類惡意逃避刑罰的行為,客觀上縱容了此類行為發生。
對此,檢察官建議建立暫緩刑罰執行制度,對確因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等原因,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通過故意懷孕等逃避刑罰執行的,可以暫緩執行原刑罰,待暫緩原因消除後,收監執行原判決刑罰。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刑罰執行中懷孕的婦女、自動流產後再次懷孕的婦女,以及違反政策多次懷孕的婦女等情形,作為暫予監外執行的例外條件,明確規定上述情形不屬於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暫緩執行刑罰,等影響刑罰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繼續執行原刑罰,暫緩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