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環評法”悄然修改,“公眾參與”還要被忽視多久?

  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口氣修改了6部法律,其中就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法》(下稱“環評法”)。不過,這個消息可能並沒有引起很多人關注,整個修法過程都是“靜悄悄”的。為什麼會這樣?這其中有沒有什麼貓膩?

  要點速讀1這次靜悄悄的環評法修改,取消了環評報告的前置限制條件,可能會進一步使環評失去威力。2環評法真正的修改方向是加強“公眾參與”,豈能在修法過程中“關門”。環評法修改“靜悄悄”,公眾意見“無蹤影”

  這次環評法修改來的突然,去的匆忙,既沒有任何預兆,產生的輿論效果也很有限。

  根據人大新聞網的消息:6月27日,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被提交全國人大,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發佈了修改決定。而在此之前,關於環評法的修改並沒有出現在人大的立法工作的議程中。今年5月20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甚至還在微博上公開呼籲全國人大修訂環評法。

  自然之友在微博上呼籲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

  另外一個讓人感到意外的地方是,這次環評法的修正草案並沒有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而是選擇“關門立法”。法律的修改也不是單獨進行,而是與其他5部法律打包進行。這樣的修法過程很難不讓人產生疑惑。

  《南方週末》在報道中援引了相關環境法學家的解釋:由於此次修訂屬於“爭議不大,條文不多”的修改,所以可以由常委會直接審議和表決,不需要徵求公眾意見。

  然而,這次環評法的修訂真的是“爭議不大”嗎?問題恰恰就在這裏。

  這次環評法最重要的修改是取消“環評前置”,動搖環評威力的根基,豈能悄悄進行?

  考察這次環評法突然修改的動機,我們必須把6部一起打包修改的法律放在一起看。其實脈絡很清晰,這是國務院精簡機構、簡政放權下的規定動作。

  “規定動作”最主要的體現就是此次修法建議的説明人是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他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對6部法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修改內容幾乎全都涉及簡政放權。

  對於環評法而言,修改的一個重點內容是,取消了“環評前置”的限制。所謂“環評前置”就是,環評的行政審批優先於其他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是它們的前置條件。換句話説,如果環評審批沒有通過,那麼其他報告審批也辦不下來。這是一個接一個的“串聯”方式。“環評前置”被取消後,就給不同部門並行辦理手續提供了空間,形成了“並聯”的方式。這樣帶來的直接好處就是: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不僅得到優化,而且節省了大量辦理審批的時間。

  看上去,這樣的簡政放權完全是大好事呀,哪有什麼爭議,趕緊修訂就對了。

  其實不然,關於是否要取消“環評前置”,在修法之前的媒體討論並沒有達成一致,一部分人認為“環評前置”的條件應該取消,因為它會影響企業的效率,還會滋生腐敗,出現“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現象。取而代之的應該是事後監管和環評後監督的體系。不過,其他人卻不這麼看,原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就曾直言“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評”,正是因為“項目環評這一關過不了,後面什麼手續都辦不了。”環保項目“自然大學”聯合發起人馮永峯也堅持認為:環評法的修改應該“保持‘環評前置’不動搖”,不能以簡政放權的名義帶動各地淡化“環評前置”的地位。

  原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

  肯定有人認為,堅持“環評前置”的重要性是小題大作,因為環評最重要的“威力”來自於一票否決。這次環評法的修改雖然取消了環評的前置條件,“串聯”改為“並聯”,但“一票否決”並未動搖。修改後的環評法第二十五條依然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不得不説,這種想法若不是太天真,就是有意忽略了我國“國情”。在現行的“環評前置”條件下,強力部門若要推動哪個項目開工,環保部門都沒太大辦法阻攔。一旦取消“環評前置”,“串聯”改為“並聯”,當其他方面如財務、施工方案消耗了人力物力完成審批,就等你環評報告了,你這時候還敢“一票否決”嗎?

  所以説,這次環評法的修訂完全動搖了環評威力的根基,豈是“爭議不大”説改就改,還悄悄進行?

  環評法修改需要大刀闊斧,真正體現“公眾參與”

  雖然不同陣營的人在是否要取消“環評前置”的問題上有着不同的立場,但是他們都希望在環評法的修改中提升公眾參與。公眾參與之所以重要,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他們要為企業可能產生的污染“買單”,潛在受害者的身份理所當然應該參與到環評的整個過程中來。相比於簡政放權、減少審批,促進公眾參與才是環評法修改的重點和核心。

  但是這樣的核心在實際中卻沒有得到體現。2003年就開始實行的環評法,雖然明確了“公眾參與”,但因為過於原則化,對公眾參與的方式、階段、人員和效果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在實際的參與過程中,社會公眾很容易走上兩個極端,要麼“無所事事”,要麼“無所顧忌”。

  一方面,“無所事事”的分散個體沒有得到很好地組織,他們的利益也得不到完整表達,甚至出現很多被“參與”的現象。據澎湃新聞報道,2009年,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應邀為秦皇島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做環評,最後根據報告書中100份公眾參與的意見表得出調查人羣均支持該項目的結論。然而經過事後調查發現,這百份調查表幾乎都是偽造的。

  另一方面,“無所顧忌”的表現則是公眾盲目、非理性的參與。在此前爆發的很多關於PX項目的羣體性事件中,確實存在很多人,他們並沒有理性地表達自己的訴求,釋放出來的更多隻是情緒的宣泄。但當初環評公示的時候,卻沒有什麼人提意見,往往等到項目開工了,反對者才開始聚集。

  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運動

  要改善“公眾參與”首先要做的就是信息的公開。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外,其他審批環評報告應該全文公佈給社會公眾,目前這一點做的還不夠好。另外還要有信息的溝通和交流,甚至要把涉及利益相關方的聽證會制度固定下來,不能出一個“靜悄悄”的公示就完了。一定要讓真正受到影響的羣體發出自己的聲音。

  環評有一個最基本的規則,就是越早越好,這個規則也同樣適用於公眾參與。從有關部門批准項目的時候就應當公開信息,然後在企業建廠,編寫環評報告,以及最終發佈的過程都要有公眾參與的身影,這樣公眾從頭到尾都有機會參與到整個環評過程中,才能大大提高公眾參與環評的有效性。

  以上才是環評法修改的方向。

  在立法過程中切勿關門,要吸納更多聲音

  然而,立法、修法過程都如此靜悄悄,就很難期待法條會多麼關心公眾參與了。

  雖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修改或制定的法律都需要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是這次環評法悄無聲息地修改還是有讓人矇在鼓裏的感覺,尤其是這部法律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更讓人覺得修法過程有“暗箱操作”的空間。

  類似的“關門立法”並非只有環評法一例,2012年,經過8年多時間的討論,《預算法修正案》(草稿二次審議稿)被公開掛到全國人大的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時間從2012年7月6日一直持續到2012年8月5日。不過,這期間官方既沒有召開新聞發佈會,也沒有組織媒體報道,如果你不主動關注這個修改方案,它幾乎不存在。當時復旦韋森教授為此大聲疾呼,“這麼重要的法律的修訂,到了‘臨門一腳射門’時,卻是如此的低調、冷漠和無聲,這到底是怎麼回事?當今中國到底怎麼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可惜的是,時到今日這種立法修法靜悄悄的現象還相當普遍。這可以説是政府主導立法的典型過程,尤其是在涉及到政府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上。而且,這樣的關門立法,利益集團是否有可能對立法過程形成影響?這點也無人知曉。這樣的法律公眾認可度有多高?真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環評法要想真正發揮作用,豈能被關起門來悄悄“擺佈”?必須 “大刀闊斧”式改革,讓公眾真正參與,才能防止環評變成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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