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學”亂象:種類繁雜風險難規避 家長消費需理性

“遊學”亂象:種類繁雜風險難規避 家長消費需理性

  漫畫/高嶽

  “遊學”亂花迷人眼家長選擇需理性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高收入家庭的增多,許多家長越來越看重海外教育資源。在長長短短的各個假期裏,家長們不再只侷限於“清一色”地給孩子報各種興趣班、補習班,而是鼓勵孩子走出去,在“讀萬卷書”的基礎上“行萬里路”,由此催生了出境遊學熱潮。

  但同時,遊學機構繁雜、名目眾多,家長盲目攀比,孩子只遊不學等亂象,也讓海外遊學市場有“亂花漸欲迷人眼”之感,令消費者很難理性做出選擇。

  市場火爆 海外遊學難降温

  今年暑假期間,一篇名為《月薪三萬,還是撐不起孩子的一個暑假》的帖子刷爆網絡,引起諸多家長的共鳴。

  帖文中提到,一位在廣州某企業做高管的母親月薪3萬,大額開銷由老公搞定,她只需管好自己和仍在上小學的女兒的日常花銷。原本生活很輕鬆滋潤的她,卻因為女兒即將到來的暑假,連買新衣服都成問題。

  原來,她女兒上的是廣州某外語學院附屬名校。學校組織學生今年暑假去美國遊學,10天需要兩萬元人民幣。母親在猶豫中想到女兒上的是外國語學校,如果不參加,女兒連跟同學們的共同話題都沒有,便咬牙報了名。

  一個暑假裏,女兒美國遊學加上培優班、鋼琴班、游泳班以及請阿姨看護,足足花了3.5萬元人民幣。月薪3萬竟然入不敷出,這讓大多數收入更低的家長直呼“太恐怖”。而在暑假鉅額開銷中,佔比最重的就是海外遊學。

  隨着70後80後逐步成為中小學及大學生的家長,他們思維更開放,更希望孩子們可以儘早開闊視野,提高綜合素質。但不管教育理念如何更新,“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卻始終都未改變過。越來越多的家長把眼光投向了海外教育資源。

  據統計,2015年,中國海外遊學人數約達50萬人次,市場規模達到120億元;2016年國際遊學人數為65萬人次,預計到2020年我國遊學行業的市場規模將達到1200億元。

  而且,相較於留學需要更高的門檻和經濟支出,通過海外遊學接觸海外教育的人羣已由原先出國留學為主的高中畢業生或是本科畢業生,快速擴展向各個年齡段學生羣體。一項2016年的調研數據顯示,海外遊學人羣中,46.6%的年齡集中在15歲至17歲之間,71.9%的教育程度為初高中階段。

  種類繁雜 遊學風險難規避

  名校交流、全真課堂、冬(夏)令營、領袖成長、文化體驗、航空科技……隨着遊學市場的不斷升温,各種遊學產品和服務令諸多學生家長眼花繚亂。

  而與此同時,外界對於海外遊學的質疑聲也從未停止過。學生出國“只遊不學”、家長報名“盲目攀比”、遊學行程“走馬觀花”、遊學合同“漏洞百出”等現象層出不窮,讓不少參加過海外遊學的學生和家長認為各種遊學是“掛羊頭賣狗肉”,高額的費用都打了“水漂”不説,一不小心還要扯進法律糾紛。

  近日,鄧女士給16歲的女兒梅梅(化名)報名了“澳大利亞、新西蘭英語探索冬令營”活動,並與某教育諮詢機構簽訂《國際遊學入營協議》,約定行程15日,總費用3.38萬元。

  協議簽訂當天,鄧女士便全額支付了入營費。一個月後,該教育諮詢機構通過QQ郵件通知梅梅,取消了原定行程中的大堡礁、境外培訓、寄宿家庭3項活動,行程變更為12日,縮減的3天改為國內全外教培訓。

  因距離出發只有不到3周時間,梅梅只好按原計劃隨團出發。返回國內後,鄧女士和梅梅以該教育諮詢機構擅自減少行程安排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1.6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梅梅與某教育諮詢機構簽訂的合同名稱為《國際遊學入營協議》,線路為“澳大利亞、新西蘭英語探索冬令營”,簽訂合同的目的並不僅是一般的境外旅遊,而是以境外培訓外語為主的國際遊學。但從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看,最終的行程路線、履行時間等與當初合同約定的並不一致,原定的15天行程變更為12天,雖然諮詢機構將其變更為國內外教培訓,但是梅梅最初的遊學目的受到影響,教育諮詢機構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應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院認為,雖然該教育諮詢機構通過QQ郵件通知了梅梅行程變更,但此通知不能視為梅梅同意變更並放棄主張損失的權利。因此諮詢機構應當對其擅自減少、變更行程項目進行相應的賠償。最終,法院以實際履行天數與約定履行天數的差額為依據,判決該教育諮詢機構賠償梅梅6759元。

  科學搭配 只遊不學被叫停

  據瞭解,目前遊學市場上合法運行的形式主要包括四大類型:第一種是國內學校與國外合作學校直接對接的遊學類型,佔整個遊學市場份額的60%到70%;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及教育培訓機構的假期遊學項目,佔遊學市場份額的20%;第三種是旅行社組織的遊學,佔比接近15%;第四種是網絡平台提供的遊學產品。

  每種遊學類型各有優勢,也各有自身的短板。學校與學校對接的優勢在於價格相對便宜,與國外名校的學習交流機會多,而劣勢在於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專業和不完善。此外,這種形式還存在着“教師拉生源吃回扣”等“潛規則”,備受詬病。

  中介機構的優勢在於產品線路多,語言課程豐富,劣勢在於費用較高,更關鍵的是旅行服務無資質,需通過旅行社操作,無法把控旅行資源。

  而通過旅行社組織或者網絡平台銷售的遊學產品,優勢在於項目多,旅遊資源更豐富,劣勢在於不專注於遊學業務,遊而不學現象多,且很多平台只是聚攏資源的門户,真正的實施主體往往並非遊學網站,故對產品質量、效果及售後等環節無掌控力。

  鄧女士為女兒報名的冬令營就是中介機構及教育諮詢機構組織的假期遊學項目。因教育培訓機構並無旅行服務資質,梅梅在海外遊學的行程被動“縮水”,是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行程,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其實,針對佔市場份額最大的第一種遊學類型,教育部早在2014年7月就在其官網發佈《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對海外遊學市場加以規範,明確規定,境外研學旅行在具體時限上,一般小學生不宜超過3周,中學生不宜超過6周;每次活動安排不宜超過兩個國家,每個國家的參訪城市不宜超過4個。除非特別需要,不宜組織跨國多地的境外研學旅行活動。行程時間安排上,境外研學旅行的教育教學內容和學習時長所佔比例一般不少於在境外全部行程計劃的二分之一;教學內容要與中小學的教育教學計劃統籌安排,把素質教育和體驗學習貫穿始終,科學搭配“遊”與“學”。此外,舉辦者要根據成本核算,事先向學生和家長詳細説明其負擔費用的構成,依法訂立合同;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組織本校學生參加境外研學旅行活動中牟取經濟利益。

  從指南的制定部門和規定內容不難看出,其更多是明確學校及帶隊教師的責任。而在目前的遊學市場上,承辦的主體不止侷限於學校,也有旅行社,還有中介機構和教育機構,他們的主管單位既有教育部門,也有旅遊部門,使得遊學機構的監管權責不明晰。因此,主管部門如何監管審核、遊學組織機構如何規範行程安排、家長如何理性鑑別選擇遊學項目,還需要各地相關部門的有效引導和進一步規範。

  尊重孩子 家長消費需理性

  針對中小學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日益增多,福建省教育廳已作出嚴格規定,除省內中小學自主與境外中小學開展校際交流合作等活動外,其他任何組織或教育服務機構等均不得組織中小學生赴境外參加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且境外交流活動必須提前半年以上(或按相關時限規定)報當地設區市教育局或設區市外事辦審批。各設區市教育局加強對中小學校組織學生赴境外修學等有關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中小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而對其他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來説,如何選擇境外學校、夏冬令營營地等合作機構,同樣極為關鍵。

  因此有專家建議,在組織海外遊學前,舉辦者要核查合作機構的合法性、民事行為能力及承接條件,並在活動宣傳階段向擬參加活動的學生及家長作出説明;需委託旅行社辦理出境手續、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項的,應選擇國家旅遊局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並與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協議;對需要乘坐汽車長途旅行的,應在合同或協議中就車輛性能、安全車速、司機規範等予以明確約定,避免出現車輛老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情形。

  面對市場上琳琅滿目的海外遊學品種,家長又該如何理性選擇?今年8月,教育部整理了“遊學注意事項”,讓孩子們在“遊”得好的同時也能“學”得好。

  在簽訂合同前,家長應當事先向有關部門瞭解負責此次國外遊學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辦出境遊的相關資質。若沒有,則應向遊學機構提議更換旅行社,如遊學機構不採納此條意見,則可以另擇可靠的旅行社,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此種違規行為。

  家長應當仔細審查合同中涉及學生一方的權利,特別是損害賠償的權利、遊學機構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條款,若對己方不利,應及時要求變更合同。另外,由於國內外的法律和生活習慣存在較大差異,家長一定要注意遊學目的地和國內的法律差異,在孩子游學前務必自檢。

  最重要的一點,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點就是,家長要尊重孩子的意願,保持理性消費的清醒認識。遊學項目的意義和價值,在於如何通過遊學幫助孩子塑造獨立的個性、提高其開展社交及動手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果孩子生活自理能力較差、人際交往經驗不足,或年齡太小,家長就應慎重考慮。海外遊學不是必須消費,家長不要被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宣傳所矇蔽,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風或攀比。

  □ 本報記者 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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