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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考核“過車就罰”,為何還有“罰款指標”?| 快評

由 喜東付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組在內蒙古自治區暗訪時發現,部分交警為完成罰款任務,對過往貨車司機隨意罰款。圖/央視財經

據媒體報道,近日,國務院第五督查組來到內蒙古自治區一地暗訪時發現,當地交警在道路上設置臨時檢查點,對途經貨車逐一攔停,即便駕駛員繫着安全帶,也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理由實施處罰。

報道稱,當地對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次數,作出了最低數量要求。當地部分基層交管部門,為完成罰款次數任務,對過往貨車司機,採取“一刀切”式罰款。

所謂“減量控大”,指的是削減交通事故總量,控制特大的交通事故發生。圍繞着這個目標,近些年來,各地交警都在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全力開展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加大排查力度,自然會有更多的違法行為被發現,繼而被處罰,因而,“減量控大”力度加大,與“罰款次數上升”會有一定相關關係。但是,當地基層交警部門因此轉而考核“罰款次數任務”,這是一種典型的歸因錯誤。

而且,“罰款次數任務”不能作為考核標準,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1995年以後,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現了交通違法處罰的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此後,公安部又曾多次強調要“堅決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2011年2月公安部專門下發的《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再次明確規定,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等作為執法考評的指標。而根據去年年底財政部發布的《罰沒財物管理辦法》,政府預算收入中,罰沒收入預算,為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

基層交警部門為完成罰款次數任務而罰款,這在本質上歪曲了交警執法的目的。圖/IC photo

可以説,不能將罰款數額、次數作為執法考核指標,相關政策要求是明確且連貫的。“糾正違法例數”的考核指標,也很可能會帶來為了比拼指標而扭曲執法的後果。

在這次督查組發現的違法案例中,駕駛員繫着安全帶,也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理由實施處罰,這是典型的違法處罰。面對處罰,司機無奈表示“習慣了”,更讓行政處罰背後的教育意義,蕩然無存。上級層面的三令五申,到了一些基層執法者那裏,儼然成了耳旁風。

總之,不能讓基層交警部門為完成罰款次數任務而罰款,這在本質上歪曲了交警執法的目的,也使受到處罰的貨車司機失去對交規的敬畏,不僅起不到“減量控大”的效果,反而可能適得其反。

當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已經立即對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領導,做了停職處理,併發出通知,在全區開展規範交通執法行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大排查、大整治”專項治理工作。

我們樂見這樣的“糾偏”,也需要反思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類似違規行為發生的原因,以期及時堵住在相關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程序漏洞,給貨車司機以真正的安全感。

特約評論員 | 楊明(職員)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