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接受判決,三人早前已承認被控罪名,今日分別被判處十三個半月,十個月和七個月有期徒刑。
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涉嫌於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被控犯有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2日,法庭判處黃之鋒被判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被判入獄十個月,林朗彥被判入獄七個月。
在三名被告當中,周庭早前已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其餘兩名被告也分別承認控罪。其中,黃之鋒面臨三項控罪,他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林朗彥則承認煽惑一罪。
據瞭解,在2019年6月21日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附近聚集,被告呼籲示威者離開金鐘夏慤道,前往警察總部。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喊口號,並否認警方談判專家的代表性。(總枱記者 金東 周偉琪 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