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錢,乙欠丙錢,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還錢嗎?日前,南川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三角債”糾紛案件。據瞭解,該案系重慶首例適用《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條款的案件。
2018年3月,羅某借給了鄧某3萬元,鄧某遲遲拖欠,不肯還錢。羅某多次找鄧某理論,鄧某一談起該事便是一句話應付,“沒錢就是沒錢,沒錢叫我拿什麼來還?”
就在羅某為此苦惱不已的時候,事情迎來了轉機,在偶然一次飯局上,羅某通過中間人得知了一件與鄧某相關的債務糾紛。
原來,2018年8月至12月期間,鄧某租借了兩台挖掘機給南川區某旅遊景區土地整治項目承包方李某,費用為2.6萬元。但李某一時支付不起,便寫了一張欠條。
也就是説,鄧某欠羅某借款3萬元,而李某又欠鄧某2.6萬元。在此情況下,羅某靈機一動,找到鄧某説:“既然你現在無力償還,那你就應該催李某趕緊把欠你的2.6萬元租賃費還給你,這樣你就有錢還我了!”
鄧某表示同意,口頭催李某還錢,但李某依然不還,鄧某也不再催了,並理所當然地告知羅某説:“人家沒錢還我,我也沒辦法還你啦!”
“你分明就是不想李某還錢給你,你也不想還給我!”對鄧某的行為,羅某很是火大,便以李某為被告、鄧某為第三人起訴至南川法院,要求李某償還欠款2.6萬元,三人隨之對簿公堂。
南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第三人鄧某在無法償還原告羅某3萬元欠款的情況下,不積極主動催收被告李某對其的欠款2.6萬元,該行為影響原告羅某債權利益的實現。第三人鄧某與被告李某、第三人鄧某與原告羅某的兩筆債權都屬於金錢之債,債權性質可以行使代位權。
另外,鄧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債權,產生於2018年12月24日,為李某租賃鄧某挖機所產生的租賃費用,事後鄧某多次向李某口頭進行催收,但李某以無錢為由未進行償還。本案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各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對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至本案起訴之日仍未履行。故以上兩筆債權現均已合法到期,符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最終,南川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羅某支付2.6萬元欠款及利息。錢款給付義務履行完畢,原告羅某對第三人鄧某、第三人鄧某對被告李某之間相應數額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到期。本案中,羅某對鄧某的借款債權已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本案中,鄧某對李某的租賃費欠款債權屬於金錢債權,且已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此處“怠於”的含義是指,只要債務人未對次債務人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就屬於怠於行使到期金錢債權。就本案而言,債務人鄧某雖多次向次債務人李某口頭進行催收租賃費,但並未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催收,屬於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專屬性是指:(1)基於人身傷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基於身份關係(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等)產生的債權;(3)基於勞動關係(如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等)產生的債權;(4)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本案中鄧某對李某的租賃費欠款債權不具有專屬性,滿足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作者:黃喬
來源:重慶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