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普法問答

2021年2月15日,第740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糧食流通領域的行政法規,《條例》為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活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體的法律措施,將有力推動糧食流通領域依法行政並提升糧食治理水平,確保糧食流通安全高效運行。

為了使糧食行業從業者更加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貫徹落實好《條例》,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編寫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普法問答》。敬請關注。

1.本次修訂《條例》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糧食收購活動是不是完全放開不管了?

答: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是糧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調整,也是《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取消收購資格許可,不是簡單地“一放了之”,而是運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監管效率,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所以,這次《條例》修訂在取消收購資格許可的同時,對糧食收購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作出了系統性的制度安排。歸納起來,有五個方面的明確。一是明確了收購企業的備案要求。第九條規定:企業要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基本信息。二是明確了收購情況的報告制度。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的數量以及其他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的,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三是明確了收購行為的規範要求。第十條規定:從事收購活動,要履行品種、質量標準、收購價格的公告義務;第十一條規定:要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嚴格落實糧食出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應當按質論價,不得損害種糧農民的利益,特別是不能向農民“打白條”;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繳任何税費。四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第三章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查閲憑證資料,可以調查瞭解問詢有關情況,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同時要求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加強誠信約束制度建設,加強收購活動的日常監管,對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作出行業自律的規範要求。五是明確了糧食收購活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分別對違反收購要求的行為設定嚴格的罰款規定,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價格管理要求的,按照價格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2.“吃得放心”是老百姓關心的問題,新《條例》採取了哪些措施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答:糧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糧食質量好壞,直接關係到我們每個人“舌尖上的安全”。影響糧食質量的因素比較複雜,既有土壤、水源、氣候等因素,也有種子、化肥、農藥等因素,還有儲存、加工、運輸等流通環節的因素。此次《條例》修訂,主要是突出了“五個強化”。一是強化監測監控。第三十七條明確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強化糧食產後、流通全程監測監控。二是強化入庫出庫檢驗。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都要按規定進行質量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三是強化庫存質量管控。第十七條規定:糧食儲存期間要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的要及時出庫,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學藥劑,不得超量使用化學藥劑。四是強化運輸過程質量管理。第十四條規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五是強化食用用途糧食管理和被污染糧食處置。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3.如果違反了糧食質量安全政策措施,會受到怎樣的責任追究?

答:針對違反糧食質量安全要求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①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②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③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④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⑤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政策性糧食都包括哪些?政策性、功能性都體現在哪裏?都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來加強管理和堵塞漏洞?

答: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通俗地講,依託國家政策形成的糧權屬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糧食,具體種類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以及臨時儲存糧等。政策性糧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裏的糧食,是為國為民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是中國糧食安全治理重要的制度安排。這次《條例》的修訂,把政策性糧食的制度完善作為重點,全面總結了政策性糧食的管理經驗,主要針對實踐當中暴露出來的政策性糧食管理的薄弱環節、制度漏洞進行了完善,作出了9個方面的禁止性規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①虛報收儲數量;②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③擠佔、挪用、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④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⑤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⑥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⑦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⑧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⑨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如有違反情形,依據情節輕重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最高可處500萬元以下罰款。

5.《條例》對企業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報送糧食經營數據和信息義務。第二十三條規定: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6.對糧食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對象是否只針對企業?

答:《條例》全面強化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大幅提升違法成本,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對於情節嚴重的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除了對涉事企業處罰外,還可對企業相關個人給予處罰。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7.《條例》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職責如何劃分?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答:《條例》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對糧食流通的工作職責和監管職責。第三十八條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閲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瞭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第三十九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8.本次修訂《條例》有哪些制度創新?

答:適應糧食流通治理現代化要求,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系統總結實踐做法經驗的基礎上,將近年來糧食流通管理一些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此次條例修訂,除了系統完善糧食流通經營行為規範外,首次在行政法規中確立了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節約糧食降低損失損耗等制度,對政策性糧食經營、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做出禁止性規定,同時,大幅提升違法成本,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對涉及政策性糧食的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額度從2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這些舉措為部門更好履行糧食流通管理職責、落實監管責任、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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