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毒品犯罪研究與辯護中心主任、金牙大狀律師網核心律師 黃堅明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毒品犯罪研究與辯護中心核心律師、金牙大狀律師網核心律師 周峯劍
摘要:筆者正在辦理一起被追訴人陳某、李某和王某(均是化名)涉嫌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的案件,且筆者的當事人陳某還是第一被告人,其處境可謂“命懸一線”。陳某先後聘請多位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律師該如何為陳某辯護,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事情。筆者介入此案,經研讀卷宗後發現,在案的核心數據、數字之間存在計算錯誤、相互衝突的情形,使得筆者堅信此案存在重大疑點,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的指控。事實上,筆者在辦理其他數額犯案件時,也多次運用數學思維論證控方指控不成立,最後也取得不錯的辯護效果。為此,筆者認為:辯護律師應重視數學計算、數學推理思維在數額犯刑事個案中的實際應用。
引言
筆者正在辦理一起被追訴人被指控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的案件,目前此案仍在法院審理當中。在此案中,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李某和王某三名被追訴人,第一次利用全封閉木箱包裝“三小一大”共四台液壓機機器,其中分別夾藏了“7公斤、7公斤、7公斤和9公斤”共30公斤冰毒,然後通過物流公司將上述毒品走私到國外;第二次則利用全封閉木箱包裝了六台液壓機機器,其中每個液壓機夾藏了“11公斤”共66公斤冰毒,然後通過同一家物流公司將上述毒品走私到國外。本文主要從偵控機關如何確定涉案液壓機裏面是否夾藏有毒品及具體夾藏了多少公斤毒品的視角展開分析和反駁,以及對由此產生的辯護人如何通過模擬偵查實驗、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出此案存在重大疑點,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指控的結論。
案情簡介
陳某等人被控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一案,是核心物證缺失,多名同案犯未歸案,公訴機關主要憑口供起訴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此案中,辦案人員沒有查獲上述的96公斤冰毒實物,沒有查獲用來夾藏96公斤冰毒的液壓機實物,也沒有查獲全封閉的、用來包裝涉案液壓機的十個木箱貨櫃,事實上也沒有查明涉案木箱的木材材質、重量和木箱製作人。此案《起訴書》載明,上述十個木箱貨櫃已出口國外。同時,此案涉案的多名同案犯未歸案,偵控機關認定的提供涉案90公斤冰毒的兩名“上家”沒有歸案,僅僅是提供涉案6公斤冰毒的“上家”胡某(化名)歸案了,但本案唯一的“下家”也未歸案,其現已潛逃國外。偵控機關主要通過陳某本人及其“下屬”李某、王某三人的口供,以及承運上述十個貨櫃的兩名貨車司機的證言,承運上述貨櫃物流公司老闆的證言和該公司提供的《裝箱單》書證,來證實涉案液壓機夾藏有96公斤冰毒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筆者則認為:因辦案人員並沒有查獲涉案的96公斤冰毒實物,使得此案無法通過鑑定、稱量等方式,確定涉案毒品是否客觀存在,以及其實際重量是多少;相反的是,控方提起的兩起指控,均存在數值計算錯誤、數字之間相互矛盾的情形,使得此案無法排除涉案液壓機內根本就沒有毒品的合理懷疑,也無法排除陳某、李某和王某口供均非其真實意願,而是其被刑訊逼供時作出虛假供述的合理懷疑。下面,筆者將通過模擬偵查實驗、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出此案存在重大疑點,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指控的結論。
一、辯方經模擬偵查實驗計算出的單個小液壓機貨櫃重量,比在案書證《裝箱單》載明的“48公斤”重量重12.15公斤的事實,足以證明此案存在重大疑點
其一,此案缺乏經準確稱量、丈量得出的貨物重量數據,以及包裝木箱的重量和長寬高數據,單憑此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此案存在重大疑點。
如上所述,控方指控陳某等三名被追訴人,從“上家”購買了30公斤冰毒後,利用全封閉木箱包裝“三小一大”共四台液壓機機器,夾藏上述冰毒,然後通過物流公司將上述冰毒走私國外。但涉案的偵控人員並沒有查明上述30公斤冰毒是否客觀存在,以及其實際重量是多少,也沒有查明上述“三小一大”共四台液壓機各自的實際重量是多少,四個包裝木箱各自的實際重量或體積是多少,此案明顯存在毒品數量存疑、液壓機重量存疑、包裝木箱重量及長寬高數據存疑等重大疑點。
其二,筆者經模擬偵查實驗算出單個小液壓機貨櫃(含冰毒及木箱)重量是60.15公斤,與控方提供的在案核心書證《裝箱單》上載明三台小液壓機重量(含冰毒及木箱)均為“48公斤”重量之間,存在重大誤差,這進一步證明此案存在重大疑點,《裝箱單》上載明涉案貨櫃的重量數據和包裝木箱長寬高數據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
筆者根據在案證據《購物單據》上載明的廠家、型號、現貨、單價及聯繫方式,購買一台同廠家、同型號的小液壓機。經稱重,該液壓機淨重38.90公斤。同時,筆者根據上述《裝箱單》載明的包裝木箱數據59釐米(長)、47釐米(寬)和76釐米(高),定製了一個專門用來包裝上述小液壓機的全封閉包裝木箱(運貨司機證言證實是全封閉木箱),經稱重,上述包裝木箱的重量是14.25公斤,其中木板重量是14.20公斤,釘子重量是0.05公斤。基於小液壓機重38.90公斤、包裝木箱重14.25公斤的客觀事實,此案可推定出如下結論:
首先,小液壓機和包裝木箱的重量是:38.90+14.25=53.15公斤,重於《裝箱單》載明的48公斤重量,單憑此事實,足以推定《裝箱單》上的數據有假,此案無法排除涉案液壓機內根本就沒有毒品的合理懷疑。
其次,涉案小液壓機、包裝木箱和涉案的7公斤冰毒的總重量是:38.90+14.25+7=60.15公斤,遠遠重於《裝箱單》載明的48公斤重量,且誤差高達12.15公斤,誤差重量已基本接近包裝木箱本身的14.25公斤的重量。由此可知,實際稱量的貨櫃重量,與《裝箱單》載明的48公斤重量之間的誤差,不是由於包裝木箱的材質、厚度、釘子、是否全封閉包裝等因素造成的,理應是涉案液壓機內是否夾藏有7公斤冰毒及液壓機本身重量是否準確,以及《裝箱單》所載數據是否有假三因素所導致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合理解釋。因此,不管是《裝箱單》上的數據有假,還是液壓機內沒有毒品,或者是液壓機本身實際重量不明,都進一步證實此案存在毒品數量存疑、液壓機重量存疑、包裝木箱重量及長寬高數據存疑等重大疑點。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涉案的液壓機,卷中有該液壓機的圖片,涉案液壓機廠家的製造工作人員及銷售人員、證人鍾某和被追訴人李某都直接接觸過涉案的液壓機實物,也可以通過偵查實驗方式確定筆者提供的液壓機實物,與卷宗中的液壓機圖片本身是否相符。因此,筆者認為:涉案液壓機的準確重量,是完全可以通過廠家工作人員確認、證人辨認、被追訴人辨認或偵查實驗等方式確定其實際大小和準確重量。但涉案偵控人員明顯沒有查明此核心事實,直接導致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的指控。
其三,上述的是通過“加法”方式論證案件存在重大疑點;反之,通過“減法”方式論證,同樣得出此案存在重大疑點的結論。
筆者假定在案書證《裝箱單》上載明的小液壓機貨櫃總重量“48公斤”的數據是真實的,假定涉案小液壓機內夾藏有7公斤冰毒的數據也是真實的,由此可知涉案包裝木箱的重量是:48-38.90-7=2.1公斤。2.1公斤重的木板,大約相當於長寬高分別是59釐米、47釐米、1釐米的木板重量。根據生活常理可知,用2.1公斤重木板製作的木箱,根本就無法包裝得下涉案重48公斤的貨櫃,且能用於搬運及實際出口國外的用途。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在案的證據及事實,根據上述的一系列數學計算及推定過程,此案明顯是疑點重重,根本就無法得出控方提出的涉及30公斤冰毒指控成立的結論。
二、經核實、計算,包裝涉案六台大液壓機貨櫃的運費和重量,均少於、輕於包裝涉案“三小一大”四台液壓機貨櫃的運費和重量,上述客觀事實足以證明,控方提出的涉及66公斤冰毒的第二起指控不成立,起碼證明此案疑點重重
其一,包裝涉案“三小一大”四台液壓機的四個貨櫃共重222公斤,運費是3100元。包裝涉案六台大液壓機的六個貨櫃重量不詳,但其運費是3000元。在筆者對此提出質疑之前,涉案公檢法辦案人員,以及之前介入的辯護律師,也包括陳某、李某和王某三名被追訴人本人,無人知曉或質疑上述數字背後存在計算錯誤或數字之間相互矛盾的情形。
如上所述,《起訴書》載明:陳某、李某和王某三名被追訴人,第一次利用全封閉木箱包裝“四台”液壓機機器,其中夾藏了30公斤冰毒,然後通過物流公司將上述毒品走私到國外;第二次則利用全封閉木箱包裝“六台”液壓機機器,其中夾藏了66公斤冰毒,然後通過同一家物流公司將上述毒品走私到國外。而物流公司老闆的證言及物流公司老闆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可證明:第一批四個貨櫃出口運費是3100元,而第二批六個貨櫃出口運費是3000元。液壓機的大小問題,被追訴人陳某並不知曉,但涉案96公斤冰毒的“打包者”、“經手人”李某和王某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陳述,涉案液壓機中夾藏的涉案冰毒重量分別是:7公斤(三個小液壓機)、9公斤(大液壓機)和11公斤(六台大液壓機)。由此可知,夾藏大液壓機的六個貨櫃運費竟然低於“三小一大”夾藏小液壓機四個貨櫃的運費,這本身就是重大疑點所在。
其二,在假定兩批貨物運費單價一致的前提下,筆者直接假定六個夾藏大液壓機的貨櫃重量,與《裝箱單》上載明的大液壓機的重量是一致的,都是78公斤,六個貨櫃的運費應是:78×6×(3100÷222)=6535.11元,絕非在案銀行匯款憑證上所寫明的3000元。顯然,在案數字背後明顯存在相互矛盾之處,使得在案的《裝箱單》和銀行匯款憑證、物流公司老闆證言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之間存在根本性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三,筆者運用數學計算方式論證此案存在重大疑點,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提出的涉及66公斤冰毒的第二起指控。
筆者認為,夾藏大液壓機六個貨櫃的總重量是:3000÷(3100÷222)=214.84公斤。在假定兩批貨物運費單價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每公斤運費13.9639元標準計算運費,計出六個貨櫃總重量是214.84公斤。假定控方認定的涉案六個液壓機夾藏66冰毒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計出每個貨櫃的淨重量是:(214.84-66)÷6=24.81公斤。如上所述,小液壓機機器淨重是38.90公斤,其中馬達的重量是15公斤,剩餘頂部油管和底部液壓箱的重量是23.9公斤。若控方的邏輯是成立的,最後結論是涉案的六個貨櫃,減去毒品之後整個大液壓機貨櫃(含包裝木箱)重量,竟然不如上述小液壓機的本身重量,甚至與小液壓機減去馬達之後的液壓箱和油管重量相差不大。顯然,此案存在重大疑點,根本就無法排除六個夾藏大液壓機的貨櫃內根本就沒有毒品的合理懷疑。
(數據計算示意表)
其四,在此案的訊問筆錄中,還存在多處計算明顯錯誤的情形,這從側面進一步證實在案口供並非陳某等被追訴人真實意思表示,起碼此案無法排除這樣的合理情形。如:被追訴人口供所述,毒品交易可獲得78萬元,扣除成本18萬元,那麼可獲利60萬元,而非被追訴人口供所述的55萬元,即:表述金額與數學計算金額之間存在差異;又如3.8+2.4=6.2萬元,非7.2萬元(冰毒單價);再如被追訴人口供所述冰毒交易價格為13萬元每公斤,涉案24公斤毒品交易總金額應是312萬元,而非被追訴人口供所述的252萬元(24公斤冰毒總價)。須知,被追訴人學歷是本科,非文盲。若被追訴人是用心計算的,筆錄中不至於出現諸多計算錯誤的情形。
其五,公訴人在第二次庭審中提出的涉案貨櫃是按“體積”計算運費的公訴意見,因本案始終缺乏十個涉案貨櫃的重量數據和體積數據,其觀點明顯是經不起推敲的。理由如下:
首先,此案中缺乏反映涉案十個貨櫃實際體積的具體數據和相關書證,單單物流公司老闆在筆者提出質疑後出具的證言,不僅前後矛盾,且屬於孤證,依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
其次,貨物出口國外,不管是按重量收取運費,還是按體積收取運費,稱重和丈量體積都是必經程序,因為這不僅直接涉及船隻海上航行安全問題,也是通行的國際貿易慣例。在案的《裝箱單》載明重量數據和長寬高數據的客觀事實,也證實了這一點。
最後,涉案的液壓機屬於重機器,物流公司通常是按重量收取運費的;類似於奶粉等輕物品,通常則是按體積計算運費的。在此案中,公訴人始終無法用相應的書證等證據,證明涉案十個貨櫃確實是按體積計算運費的;即便公訴人提出的按體積計算運費的説法是成立的,此案仍無法解釋一個核心問題:偵控機關如何認定涉案液壓機內確實夾藏有毒品,以及具體夾藏了多少公斤的毒品,為何無法通過貨櫃總重量減去液壓機和包裝木箱重量的方式,計算出準確的毒品數量。
因此,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控方的第二起涉及66公斤冰毒的指控,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三、數學思維在96公斤冰毒命案及其他“數額犯”個案中的適用和成效
其一,如上所述,筆者在辦理的陳某、李某和王某涉嫌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一案中,通過運用數學計算和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出控方對陳某、李某和王某涉嫌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的指控,存在重大疑點,直接導致合議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直接導致公訴人當庭承認《裝箱單》上的數據不準確,以及提出涉案貨櫃是按體積計算運費的公訴意見。但此案涉案十個貨櫃的重量數據和體積數據均缺失是客觀事實,使得公訴人提出的按體積計算運費的説法同樣是缺乏證據支持的;更關鍵的是,涉案偵控人員理應調取上述,十個貨櫃的重量數據和體積數據,否則直接導致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法排除涉案偵控人員蓄意不調取或隱匿上述重量數據和體積數據的合理懷疑。為此,筆者認為:此案仍是疑點重重,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的指控。
其二,筆者在之前辦理的楊某(化名)被控騙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中,堅持“單單相符”的數學計算思維和辯護觀點,要求偵控機關查明每一筆退税款對應的委託加工合同、增值税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相關的單據。最後辦案機關“知難而退”,在涉案金額高達兩億元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張某(化名)獲輕判有期徒刑六年,楊某獲輕判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其三,筆者在之前辦理的徐某(化名)等25名被追訴人被控詐騙罪一案中,因被追訴人實際取得工資和提成款、單位實際取得的詐騙款、被害人通過銀行轉賬的實際被詐騙款數額之間存在諸多矛盾,無法算出每位被追訴人實際詐騙的金額,最後法院通過三改鑑定機構方式,將起訴金額1000多萬元,降低至130多萬元的詐騙金額,最後全案25名被追訴人全部獲判緩刑。
顯然,通過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控方指控不成立,或論證案件數額存疑,最後取得良好辯護效果的案例還很多,筆者不再列舉更多的案例。
四、反思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思維在96公斤冰毒命案等具體數額犯個案中的適用
在陳某、李某和王某涉嫌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一案中,涉案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法院審判人員,在分別對陳某、李某和王某三人作出刑事拘留決定、逮捕決定、起訴決定、延期審理決定之前,包括之前介入的辯護律師,為何他們沒有意識到上述的運費、機器台數和機器大小、運費單價和運費計算標準等問題之間存在根本性矛盾?根源應是其缺乏相應的數學計算、數學推理和無罪推定思維,過分依賴口供,過分相信陳某、李某和王某口供的證明力,本質上就是秉着“有罪推定”思維進行辦案和辯護。筆者之所以能發現上述涉案數字背後存在重大疑點,並非是筆者對數字特別敏感,而是此案涉及死刑問題,辯護律師理應做到排除案件一切合理的懷疑。顯然,在此案中,被追訴人口供所述毒品數量、重量、販賣金額、獲利金額、付款方式及運輸走私方式等關鍵問題上均存在重大疑點和相互矛盾之處,根本就無法排除陳某等人被誣告陷害的合理懷疑。在案件存在重大疑點和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公訴人在庭上堅持的依據口供定案觀點,明顯是不妥的。為此,筆者堅持被追訴人陳某某等人是無罪的。對此案,合議庭之所以遲遲沒有作出判決,無疑跟筆者運用模擬偵查實驗、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論證方式,對此案提出大膽質疑有關。更關鍵的是,筆者以往辦理的一系列案件裁判結果亦證實,數學計算、數學推理思維在數額犯具體個案中具有相當廣泛的應用空間。
綜上所述,在陳某、李某和王某涉嫌走私、販賣96公斤冰毒一案中,筆者提出的核心辯護要點之一,就是通過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此案存在重大疑點,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撐控方提出的兩起涉及96公斤冰毒的指控。事實上,在辦案之初,筆者從未想過數學計算問題,最後竟然成為“偵破”此案是否是冤假錯案的重大突破口,這無疑也是涉案公檢法人員重大疏忽所在。或許,打破陳規,通過模擬偵查實驗、數學計算、數學推理等方式,論證案件存在重大疑點,論證控方指控不成立,這本身就是刑事辯護的價值和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