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鳴防空警報有規定嗎?小夥伴們的這個問題很“專業”
近日,有熱心粉絲在平台留言一點兒也“不客氣”,問題很“專業”,快難倒小海衞了!
每年試鳴防空警報有規定麼?
當然有!《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防空警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國家防空法規定:
■ 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以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
■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佔用、混同。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佈公告。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哪些?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保持良好使用狀態,是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工作聯絡、應付突發事件,戰時組織指揮防空襲鬥爭的基本手段。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包括: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專用通信警報設施,如,無線電台、交換機、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天線、通信線纜以及設備用房等。
設在郵電部門機房的人民防空專用通信、警報設備,以及郵電部門和軍隊通信部門保障人民防空專用通信、警報網的有線電路等。
“保持良好使用狀態”是要求平時必須做到:
保持設備設施完好、工作穩定可靠;
通信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
建立一套完善的值班、值勤和維護管理制度,保證隨時拉得出,聯得上。
分散設置在各單位的警報設施,是城市人民防空警報網的組成部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和附近居民實施防空掩蔽。
由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設置在本單位的警報設施,是我國長期以來,推行人民防空警報實施社會化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
目前,各個城市都是這樣做的,效果很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使其隨時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指導,並定期組織檢查評比。
試鳴防空警報的重要意義
組織防空警報試鳴,是檢驗人民防空警報設備和控制系統保持完好程度的重要措施,對於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也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一些省市將防空警報試鳴與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結合起來,效果很好。
■ 瀋陽市將防空警報試鳴日定在每年9月18日,紀念九·一八事變;
■ 南京市將防空警報試鳴日定在每年9月18日,告誡全民不忘國恥,居安思危;
■ 1937年11月13日,侵華日軍空襲了西安市西大街。西安市將每年的11月13日確定為西安市防空警報試鳴日。
■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廣州市將10月29日作為當地統一人防警報試鳴日。
■ 天津市、上海市選擇全民國防教育日,即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作為防空警報試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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