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發跡於快遞之鄉的公安局長 被控收受申通、中通高管684萬

由 湯生 發佈於 綜合

  杭州一公安分局原局長被控收受申通、中通兩家知名快遞公司高管所送“好處費”共計684萬元。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發佈的《儲志林受賄案起訴書》(簡稱起訴書)披露了這一信息。

  起訴書介紹,儲志林原系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他曾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約955萬元。其中,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原執行總裁申某某和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賴某某分別送給儲志林379萬元和305萬元,佔其受賄總額7成以上。

儲志林(專題片《栽在“投資”上的公安局長》視頻截圖)

  2020年11月,儲志林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罰金90萬元。“我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以下三大錯誤把我送進了監獄:一是‘收錢’,二是‘投資’,三是‘借錢’。”身陷囹圄的儲志林在懺悔書中表示。

  以“投資”為名收受賄賂

  公開資料顯示,儲志林,男,漢族,浙江桐廬人,1964年12月出生,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儲志林早年在桐廬工作,曾任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江南鎮黨委書記、桐廬經濟開發區(新城建設)管委會黨委副書記等職,2011年11月轉任淳安縣委常委、公安局長,3年後出任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區)(備註:現已升級為杭州市錢塘區)黨工委委員、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7月,儲志林辭去公職。對於這一舉動,杭州電視台《廉政經緯》欄目播出的專題片《栽在“投資”上的公安局長》介紹,儲志林擔任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曾收受涉黑人員董某某的好處。隨着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深入,他開始擔心自己被牽連,再加上此前任職過的桐廬縣江南鎮貪腐窩案被查處,以及擔心從未向組織申報過的家庭鉅額投資被暴露,故辭去公職,希望以此躲避組織調查。

  然而僅僅過了一年多,2019年11月,儲志林被通報落馬,半年後被開除黨籍。

  2020年7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就儲志林受賄案提起公訴。檢方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至2018年,儲志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8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955.0623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儲志林案起訴書發現,“投資”是該案件關鍵詞之一。

  前述起訴書介紹,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儲志林擔任桐廬縣江南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該鎮工程承攬和土地出讓轉讓過程中為浙江金鑫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浙江銀湖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劉某某100萬元,其中90萬元以投資的名義收受。

  2012至2019年,儲志林在擔任淳安縣公安局局長、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浙江祥達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某某運輸車隊汽車違法加油、違章處理、人事調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以投資30萬元為名每月收受羅某某好處費1萬元,至案發共計收受好處84萬元。

  杭州市紀委監委官網2021年7月發佈的一篇《紀檢監察人?手記》介紹,儲志林曾以妻子“投資”的名義廣尋渠道,在有關交通事故處理、車隊違法加油、人事調動等事宜上為某企業負責人提供幫助收受“固定收益”,在某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投資分紅”的形式獲取利益……這些五花八門的 “投資行為”,實質上都是隱形變異的利益輸送。

  上述辦案手記還提到,如山的鐵證前,儲志林開始並不接受。他反覆強調,自己只是圖點私利,甚至拿推崇的古代名人事蹟來掩飾自己貪贓枉法的行為。儲志林狡辯稱,曾國藩精通人情世故所以仕途順利,王陽明也曾言多利他才能利己。

  “他們投資的話,看中的肯定是我的職權,看中的肯定是我職務上的影響,能夠幫他們的忙。在實際過程中,凡是這些給過我投資的人,確實有很多事找我幫他們。”專題片《栽在“投資”上的公安局長》中,儲志林這樣説。

  他還介紹了“本錢”的來源:“向大老闆借錢,一方面他們不會急着用,不會説這個月借,下個月來催討了,可以長期借用;第二個方面,這些老闆也礙於情面,同時可能也有些事情要找我幫忙,他們也不會收我利息。”

  受讓申通快遞內部低價股,獲利百萬

  澎湃新聞注意到,善於“借錢投資”的儲志林,曾與家鄉桐廬兩家快遞公司高管“打得火熱”。

  桐廬位於浙江省西北部、杭州西南方向,因走出“三通一達”(申通、圓通、中通、韻達)四家快遞上市公司,被稱為“中國民營快遞之鄉”。

  儲志林懺悔書內容。(專題片《栽在“投資”上的公安局長》視頻截圖)

  前述起訴書顯示,2010年3月至2019年9月,儲志林利用擔任桐廬縣江南鎮黨委書記、淳安縣公安局局長、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等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原執行總裁申某某及申某某公司員工涉及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説情,為申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申某某所送的好處費共計379.2623萬元。

  具體包括: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儲志林在申某某具備向銀行申請貸款條件、不需要進行利息較高的民間借貸的情況下,以月息2%的利率向對方出借340萬元,再以借為名收取所謂的利息共計408萬元,扣除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利率,實際收受好處費274.176萬元。

  2013年1月,儲志林的妻子在澳門旅遊時收受申某某所送港幣3萬元(摺合人民幣2.4259萬元),儲志林事後得知此事並未反對,亦無退出款項。

  2016年,申通快遞有限公司借殼浙江艾迪西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16年12月30日,儲志林經與申某某事先約定,通過妻子與申某某簽訂《股票代持協議》,儲志林以每股16.43元的價格向申某某購買182592股上述股票,實際出資300萬元。經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2016年12月30日當日上述股票市場價值402.6604萬元。儲志林通過受讓公司內部低價股票的方式收受申某某所送好處費102.6604萬元。

  起訴書還介紹,2015年7月至2017年底,儲志林在擔任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收受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賴某某所送人民幣305萬元。

  具體包括:2015年,儲志林利用職務便利,在快遞業務監督檢查及相關處罰等事項上為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賴某某提供幫助,以借為名收受賴某某給予的好處費300萬元。

  2017年底,儲志林利用擔任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便利條件,為賴某某親屬涉及的刑事案件向其他工作人員説情,收受賴某某所送現金5萬元。

  專題片《栽在“投資”上的公安局長》介紹,儲志林從賴某某處“借款”300萬元,但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和歸還日期,儲志林也沒有出具借條。之後,他用全款在杭州某樓盤買了兩套房,剩下100多萬元馬上去購買理財產品,直至案發都未歸還這筆錢。

  “後面每年也是有償還能力的,我實際也是想佔用它的時間比較長一點。如果他不來催討的話,我可能就長期用着了,甚至就不還他了。”儲志林稱。

  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0年11月,儲志林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儲志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