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3日消息(記者李兆娣)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個“國家憲法日”,今天(3日)上午9點,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莊嚴的憲法宣誓活動,隨後召開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暨“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傳活動啓動新聞發佈會,發佈第31批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指出,本次發佈的第31批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首批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為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犯罪,懲治長江非法捕撈,促進生物資源恢復,維護生物種羣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介紹,2019年以來,各級法院審結生物多樣性保護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漁業及林業資源保護、動植物防疫檢疫、植物新品種糾紛等,實現對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多樣性的全方位司法保護。
“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中包括兩起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行為提起的預防性訴訟。體現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態環境損害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楊臨萍介紹,指導案例173號為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通過貫徹環境保護法預防為主原則,根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特點,突破了“無損害即無救濟”的傳統侵權損害救濟理念,依法保護了綠孔雀、陳氏蘇鐵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瀕危物種及其生存環境。
指導案例174號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依據風險預防原則,明確項目建設可能破壞瀕危野生植物生存環境,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決被告採取預防性措施,將對瀕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響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評結果決定項目建設能否依法推進,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
此外,指導案例175號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系全國首例判令從捕撈、收購到販賣長江鰻魚苗“全鏈條”承擔生態破壞賠償責任的案件。該案確立了收購者與捕撈者之間共同侵權的責任認定規則,同時明確侵權人應當全面賠償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它和指導案例176號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都體現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案件的審理嚴格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楊臨萍説。
楊臨萍進一步指出,“本次發佈的7個案例,既涉及對綠孔雀、長江鰻魚苗、硨磲、五小葉槭等瀕危陸生、水生動植物的保護,又涉及對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保護,體現系統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