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 可投訴舉報! 明年起施行!
11月27日上午10:00,市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市司法局副局長於國勝,市司法局行政執法監督科科長蘭翔介紹了《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有關情況。
《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針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新的行政管理要求進行制度設計,在監督管理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和個案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執法監督除了日常監督的手段之外,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還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
市司法局行政執法監督科科長 蘭翔: 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提起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可以通過書面材料、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不管是何種方式,都需要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主體以及投訴舉報的事實和理由。監督機關將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力度,着力堅持問題導向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推行文明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開展減證便民,推行告知承諾,取得了顯著工作成效。
市司法局副局長 於國勝: 《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於2014年制定出台,對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和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經過多年執法監督實踐,條例的有些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以適應形勢發展。因此,對於省監督條例中已經非常明確的內容,我市的監督辦法中不再重複,而是着重在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執法監督的方式程序、個案監督的處理和執法監督的保障措施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創新。
這些制度的創新,將填補我市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設方面的空白,確保依法有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提升我市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
《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共分為總則、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的實施、個案監督、責任追究、附則等6章47條,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細化創新行政執法管理制度
重點對新建立的管理制度作出規定並對原有制度進行細化,對上位法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重複規定。規範和明確了行政執法年度計劃、執法主體動態管理、委託執法備案、執法人員學習培訓、自由裁量基準、執法信息公示、全過程音像記錄、執法案卷管理、執法情況年度報告等管理制度。其中創新的制度包括:
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制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制定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內容、對象、時間安排等。
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執法工作需求,制定年度學習培訓計劃,將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同步納入教育培訓內容。
重大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音像記錄的標準、音像設備的配備以及音像記錄的存儲使用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行政執法年度報告制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形成本部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報送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彙總整理後,形成行政執法總體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明確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措施、程序
為保障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對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措施、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突出可操作性。
規定了執法監督可採取調取案卷材料、詢問相關人員、實地調查等七種措施,並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的配合義務。
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進行了細化完善,投訴舉報的事項不針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記錄投訴舉報內容,並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作為適時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線索;投訴舉報的事項針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個案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對執法監督中發現問題的處理作出了規定,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通過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等方式,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糾正;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查申請。
明確個案監督的處理程序和處理方式
規定開展個案監督應當立案,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明確了個案監督不予立案處理的範圍,包括不屬監督範圍或者無權處理的,已經有關機關處理終結或者正在處理的,超過規定年限等六種情形。
明確了開展個案監督的規範要求,執法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取證、約談相關人員時,不得少於2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經過集體討論等程序;案件情況複雜,或者有較大分歧的,還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有關專家的意見。
明確了個案監督的處理方式,個案監督經集體討論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終結個案監督程序並告知有關當事人或者要求行政執法機關限期糾正的處理決定。
明確執法監督的保障措施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通報、約談相關負責人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逾期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履行、責令補正或者改正、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等處理決定。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有不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不執行監督意見或處理決定等十種情形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轉給更多人看看!
來源:綜合威海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