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險恩施中支違法遭罰 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恩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恩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顯示,經查,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
2019年7月17日,投保人牟某為其非營運貨車投保了一份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交強險和商車險,保費共計3834.73元。2019年7月18日,投保人呂某為其新車投保了一份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交強險和商車險,保費共計4189.39元。“承保清單”及業務系統顯示以上四筆保險業務系中介代理業務,代理中介機構為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對於以上4筆保單業務,都邦財險恩施中支於2019年8月15日向保險經紀公司支付代理手續費。
經查,以上4筆保單業務實際為業務推薦人員劉某推薦給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直接業務,並非保險經紀公司代理業務。該4筆共計1491.29元的代理業務手續費支付至保險經紀公司賬户後,通過微信轉賬、現金等方式最終支付給了業務推薦人員劉某,用於支付其推薦服務費。馮華作為都邦財險恩施中支主要負責人,對該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綜上,恩施銀保監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恩施銀保監分局決定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恩施銀保監分局決定對馮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都邦保險官網顯示,都邦保險成立於2005年10月19日,註冊資本金27億元,註冊地吉林市。都邦保險已擁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機構。吉林市鐵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26%。
銀保監會網站2019年4月19日發佈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關於馮華任職資格的批覆。經審查,馮華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准其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恩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恩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
當事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7號金麟大廈1幢1101號
主要負責人:馮華
當事人:馮華
身份證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280119650429XXXX
職務: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涉嫌“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和當事人馮華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
2019年7月17日,投保人牟某為其非營運貨車投保了一份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交強險和商車險,保費共計3834.73元。2019年7月18日,投保人呂某為其新車投保了一份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交強險和商車險,保費共計4189.39元。“承保清單”及業務系統顯示以上四筆保險業務系中介代理業務,代理中介機構為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經紀公司”)。對於以上4筆保單業務,都邦財險恩施中支於2019年8月15日向保險經紀公司支付代理手續費。
經查,以上4筆保單業務實際為業務推薦人員劉某推薦給都邦財險恩施中支的直接業務,並非保險經紀公司代理業務。該4筆共計1491.29元的代理業務手續費支付至保險經紀公司賬户後,通過微信轉賬、現金等方式最終支付給了業務推薦人員劉某,用於支付其推薦服務費。
馮華作為都邦財險恩施中支主要負責人,對該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牟某和呂某車險保單及信息系統截圖、財務憑證及銀行回單、劉某談話筆錄及附件資料、客户牟某和呂某的通話錄音及文字整理稿、馮華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渠道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馮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