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騎電動車被撞身亡 生產廠家賠付14萬元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綜合

琅琊新聞網9月14日訊 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經交警部門鑑定後認定所騎電動車屬機動車,與肇事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買的是電動車怎麼就變成機動車了?這讓電動車主丁某的母親難以接受,悲憤之餘她將電動車生產廠家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九月初,學校紛紛開學。剛上大學的丁某騎電動車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兩天後去世。丁某的母親失去兒子,痛苦不堪。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更讓她難以接受。交警部門鑑定後認定,丁某所騎電動車屬機動車,且沒有腳踏功能,事發時行駛速度約為30km/h,因此,丁某與肇事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

買的是電動車怎麼就變成機動車了?丁某母親對這個結果非常意外,悲傷之餘她將電動車生產廠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蘭山法院法官劉霞受理了這起案件。

“當初買電動車的時候,廠家提供的合格證明確車輛為電動自行車,隨車提供的《電動車使用説明書》第13頁“技術參數”最高車速為20km/h。這與法定鑑定結果完全不符,故意誤導作為消費者的我們購買該車並按電動自行車使用,這是導致我兒子死亡的重要原因。”丁某的母親邊擦眼淚邊向法官説。

同樣作為母親的劉霞十分同情丁某母親的遭遇,耐心傾聽,不時給予安撫。但作為法官,她必須客觀中立,認真細緻地梳理案件,才能對的起案件雙方當事人。

經查明,涉案電動車説明書中明確表明“車輛為電動自行車”,即向消費者明示了其銷售的涉案車輛為非機動車,故在產品的警示説明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極有可能誤導消費;同時,涉案廠家生產銷售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的確存在產品缺陷,這增加了消費者在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有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安全。

經過雙方同意後,劉霞帶領團隊成員踏上了調解之路。她一邊用情、法、理,來安撫和説服受傷的母親;一邊同廠家分析事件影響,規勸廠家應該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力促雙方達成調解意向。

最終,調解成功,廠家同意一次性補償丁某母親各項損失14萬元。案結事了,拿到賠償款,是對受害人家庭的一種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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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法條釋義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

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但其中對於機動車的界定仍具有意義,按其規定,機動車具體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2、非機動車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臨報融媒記者 張慧 通訊員 郭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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