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實施了毆打監管人員和毆打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客觀上會破壞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
而他説,自己實施這種行為是為了“吸引領導的注意”,其實這是一種表面上的動機,實質上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方式會造成監管秩序的擾亂,他具備破壞監管秩序的主觀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5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對於覃某打人的三種不同的結果
就會有三種不同的情況發生
①僅造成輕微傷的,應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定罪處罰。
②造成輕傷害的,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和破壞監管秩序罪兩個罪名。根據刑法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破壞監管秩序罪只能判處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罪(輕傷)還可以判處拘役、管制等較輕的刑罰。因此,破壞監管秩序罪重於故意傷害罪(輕傷),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定罪處罰。
③造成重傷或致人死亡的,同樣是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第234 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福州地區破壞監管秩序罪辦理情況
又是如何的呢?
素材提供:第一檢察部
編輯:萬婷
責編:鄭豔華
審核:張曉燕
來源:福州市鼓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微信號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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