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治理辦法出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資料圖 新華社發 圖文無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各計劃單列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商務部:
為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經商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衞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達成一致,並報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指導本系統認真履行職責,推動工作落實。各地要組織做好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加強統一部署,強化源頭防控,落實部門責任,促進社會協同,開展監督檢查,推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條 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本辦法所稱文身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專業文身機構、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衞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和美容美髮機構等各類主體,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源頭管控。
衞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衞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加大指導監管力度,指導醫療衞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不向未成年人開展文身服務,並對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對於經營範圍中包含文身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營業執照相關經營範圍後明確標註“除面向未成年人”,並指導其自覺依規經營。
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指導從事文身服務的社會組織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履行部門職責,發揮部門優勢,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人民法院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檢察院對因文身導致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教育部門應當將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加強文明禮儀教育,提高在校學生對文身危害性的認識。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因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完善有關投訴舉報制度。
共青團組織應當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領,組織針對性的教育引導和心理輔導,讓未成年人認識到文身可能造成的傷害和不良影響。
婦聯組織應當將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納入家庭教育重要內容,指導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責任。
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傳和輿論監督。
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應當做好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出版、發佈、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
第九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
第十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
第十一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個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民政部
流程編輯:TF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