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類別:案件管理
諮詢內容:案件已經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較大,律師在法院閲卷困難,申請在檢察機關閲電子卷宗,能否批允許?(諮詢人: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檢察院 姜園園)
解答專家祝淑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的閲卷等執業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理機關為檢察機關,案卷材料也在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閲卷權並安排閲卷。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案卷也已經移送人民法院,辦理機關為人民法院,此時,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閲卷權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則由人民檢察院就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保障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閲卷權。另外,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規定可以看出,當案件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作出是否許可其他辯護人閲卷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當案件處於審判階段,作出是否許可決定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提供閲卷的也應該是人民法院。綜上,認為案件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安排閲卷;案件處於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安排閲卷。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