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三門峽,一救護車在經過十字路口時,與側面行駛而來的一輛suv相撞。交警表示,當時救護車闖紅燈且並未執行緊急任務,不享有優先通行權,因此救護車負這起交通事故全責。網友評論稱,就算有救援任務,救護車也應該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優先行駛(2021年06月19日《北京青年報》) 。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意味着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正受到嚴重威脅需緊急處置,必須爭取時間,確保暢通無阻。長久以來,通過宣傳教育,特種車“優先通行”,在執行任務時不受一些交通規則的限制,已經為人們所瞭解和支持,並在交通出行中會自覺地去禮讓他們。
但是,特種車享受特權,也是有條件限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作為這些特殊車輛享受特權的時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執行緊急任務;二是確保安全。兩者缺一不可。
三門峽救護車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之所以要負全責。交警的解釋是“當時救護車闖紅燈且並未執行緊急任務”。但是,網友的評論“就算有救援任務,救護車也應該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優先行駛”,更是説到問題的關鍵。試想,賦予救護車的特權,本來是為了挽救生命,卻因為忽視安全,危害人的生命。這樣的“特權”還有必要嗎?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任何時候,“安全第一”的思想應該牢記於心,特種車也不能例外。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的權利,不能成為任性的藉口。特別是並不代表就可以粗心大意,忽視安全。否則,即使是特種車,因為沒有“確保安全”釀成事故,同樣要承擔事故的責任。 (胡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