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採取的救濟路徑有哪些,即具體期限、具體救濟方式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將就此進行展開,同時希望通過此文,能夠讓當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權益因執行受到侵害後,可以更加清楚知曉如何進行有效救濟。
一、針對執行行為的救濟路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含案外人均可以採取):
(1)路徑説明: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含案外人),針對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的,若申請被駁回,可以申請複議。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導致的無法救濟。
(2)法條索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編者注:民訴法修正後對應是第232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針對執行標的的救濟路徑(案外人可以採取):
(1)路徑説明:
案外人針對法院對執行標的執行提出異議的,若申請被駁回:①如果認為是原來作出判決、裁定有誤的(如判決、裁定裁決該標的屬於被執行人或者裁決執行拍賣處理該標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請再審。②如果原來判決、裁定無關,是因為法院執行錯誤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③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導致的無法救濟。
(2)法條索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六條第二款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編者注:民訴法修正後對應是第234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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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嶽基
來源:法務之家、山東高院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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