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7月1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情況。《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可作為證據。
最高法新聞發佈會。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證據”還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求助的記錄。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傷情鑑定意見;其他能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記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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