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警方開展“獵火專項打擊行動” 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

大眾日報淄博融媒體中心·魯中網4月4日訊(記者 李慶宇 通訊員 魏薇)近期,為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行為,淄川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隊認真部署、重拳出擊,組織開展“獵火專項打擊行動”。

2月19日上午,淄川區寨裏鎮某村張某,因收拾地邊引發山火,山火蔓延至西北方向側柏樹林。張某的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森林警察大隊已移交自然資源部門處理。

2月20日下午,淄川區嶺子鎮某村高某,在收拾自家花椒地內枯葉雜草時,引發森林火災,致使南面山坡過火。高某的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森林警察大隊已移交自然資源部門處理。

2月20日下午,淄川區寨裏鎮某村孫某,因收拾地邊時引發山火,致使山上側柏樹林過火。孫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失火罪,森林警察大隊已立案調查。

自“獵火專項打擊行動”開展以來,森林警察大隊堅持“預防為主”方針,加強林區巡查力度,積極排除森林火災隱患。從速從嚴偵辦森林火災案件,嚴格把控“行刑銜接”,對在山林區域內違規野外用火、失火,故意放火等行政與刑事案件做到無縫銜接、充分打擊。

森林火災突發性強、破壞性大,恰逢清明節,為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請大家不要在林區內野炊、生火取暖、驅趕野生動物,不要在林區內及林區邊緣燒荒燒墾、焚燒秸稈,不要在林區周邊墳場燃放煙火爆竹、燒紙錢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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