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健康委昨天(8月17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相關部門解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在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關於生育津貼的發放,有地區提出了結婚證等前置條件,讓一些未結婚但已生育的女性辦理生育津貼時可能存在障礙,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對此做出回應。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 劉娟: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權利和義務對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而且在經辦層面,我們提出,享受生育津貼提供的相關證明,不需要包括生育證等相關材料。我們也瞭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務相關材料的要求,後續我們也將會跟蹤、督導地方,在這個問題上不應該成為享受市民保險相關待遇的制約條件。
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非常重視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待遇保障,明確規定由生育保險來支付國家法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在實踐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男女公平就業的積極作用。從國際情況看,我國的國家法定產假已經達到了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規定的14周標準,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也高於公約標準。
新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提出,國家統一規範並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政策,可以均衡地區間的待遇差距,促進女性公平就業等。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