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國擬下調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至12週歲
主播君的話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草案規定: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分為3檔:
第一檔以16週歲為劃分標準,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檔以14週歲為標準,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況下,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檔是指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同時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草案增加規定對姦淫不滿10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草案同時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規定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規定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10月12日上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對此作出回應。
“對這一問題,大家的共識是應當管起來,既是矯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護受害人正當訴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鐵偉表示,總體上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實際上,在這之前,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已經在關注這件事了:
去年全國兩會上,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該議案關注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其中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週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週歲到14週歲,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地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
去年,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會場上,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對草案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見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符宇航説,希望能夠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汪鴻雁提出,現在未成年人極端個案有一種呼聲,比如降低法律責任年齡,加重對未成年人處罰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成年人。
很多業內專家對此也爭議許久:
“假設你降到12歲,肯定還會出現未達到12週歲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那怎麼辦?降到10週歲還會存在7歲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又怎麼辦?”上海政法學院副校長姚建龍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不應當只是討論是不是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把重心放在如何去完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干預機制,或者説是教育校正機制。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也曾提議,可以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分為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行為,進而建立分級干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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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共青團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