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的賬户、房產、車輛我們都查遍了,還進行了現場調查,目前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了。”
“這公司的經營情況一直都還可以,怎麼可能瞬間就空了呢?會不會是公司的股東薛某把公司的錢都拿到他自己的腰包裏去了?我要申請追加薛某為被執行人!”
以上對話中的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這類公司的設立可以實現
公司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
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大大降低了投資的風險
不過也正因為這一點
很可能也讓股東逃債拒執
找到規避的“空子”
此時,債權人是否
就拿股東和公司沒辦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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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案件回顧
2017年4月開始,淘淘寵物用品公司(以下簡稱“淘淘公司”)向一原材料公司購買了塑料顆粒。2019年2月,雙方經結算確認,淘淘公司欠原材料公司貨款10.8萬餘元。
可之後,淘淘公司卻拒不支付拖欠的貨款。原材料公司無奈將其訴至台州市椒江區法院。
2019年11月,椒江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淘淘公司支付原材料公司貨款10.8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原本案件到這裏就告一段落了。未曾想,淘淘公司並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不得已,原材料公司只能求助法院,申請執行。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查遍了該公司的賬户、房產、車輛,還進行了現場調查,就是沒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
申請執行人遂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寵物用品公司的投資人薛某為被執行人,並提供了被執行人企業工商公示信息一頁,證明被執行人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薛某為公司投資人的事實。
經查,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屬實,且薛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寵物用品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的財產。
故法院作出裁定,追加薛某為該案被執行人,對該案判決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就在法院追加薛某為被執行人的數日後,薛某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意償還貨款,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有些小夥伴看到這裏可能還是雲裏霧裏
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裏
股東個人財產不是説跟公司財產是分開的麼?
為什麼薛某對公司債務還要負責?
法官釋法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這類公司的設立可以實現公司法人的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這一優勢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資的風險。
但這並不能成為一人公司可以隨意逃避債務責任的避風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對於股東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是否混同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當股東自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若主張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股東只有積極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財產沒有與公司財產相混同,才能避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而承擔公司債務。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在瞭解到淘淘公司已經沒有能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要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而該股東在追加被執行人審查程序中也未提供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證據,故法院依法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股東薛某收到追加裁定後,即主動履行公司債務,也更加印證了其不否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法官提醒
當前經濟活動活躍,一人公司數量不斷增加,並在服務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法律意識淡薄,常有一人公司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合同違約等情況發生。
一人公司不論從事何種工商業經營活動,都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方能受法律保護。且一人公司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要嚴格按照公司的財務制度來管理,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儘量避免發生財產混同的情況,否則即可能因無法舉證不存在財產混同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並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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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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