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了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具體內容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一、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刪去《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五條第二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根據建設部令第98號修改)第十五條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上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上一次修改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