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執法“首違不罰”有何意義

  首張全國性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4月1日出爐並施行。“首違不罰”形成“全國一盤棋”,魄力不小、動作很大,為的是保護市場主體,營造更加寬鬆的市場環境。

  “首違不罰”不簡單等於“違法不罰”,它有幾個基本前提——首次發生;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滿足這幾個條件,才有可能依法免於“吃罰單”。

  新出爐的首張全國性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列出了10項,包括納税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納税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税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税務機關報送等,都是和市場主體日常辦税息息相關、高頻發生的事項。

  這些情況之所以高頻發生,通常和納税人有時疏忽大意以及不熟悉政策細節有關。“首違不罰”意味着給予市場主體自我糾錯、知錯就改的空間,更加凸顯行政執法的出發點是服務好、保護好市場主體,不至於因為一次輕微的無心之過留下處罰記錄,從而有可能喪失招投標、評優評先、申請優惠政策等方面的資格。保護好市場主體,就是保護好經濟發展的動力。

  這次改革措施的另一大亮點在於全國性、統一性,具有“車同軌、書同文”意義。此前税務領域的“首違不罰”清單都是地方性、區域性的,本次自上而下形成了“全國一盤棋”,由此加快推進區域間税務執法標準統一以及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對於各地來説,首張全國性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是一項普惠性的營商環境提升加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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