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佛山三水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原告阿俊的起訴超過三年訴訟時效,依法駁回其要求追回欠款的訴訟請求。
2011年11月16日,被告阿偉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條,載明其向阿俊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即到2012年1月15日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阿偉再次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條,載明其向阿俊借款1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即到2012年4月24日止。借款到期後,被告阿偉一直拖延還款。2021年1月5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阿俊將阿偉訴至三水法院。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兩份《借條》記載的借款期限截止時間分別為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24日,在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原告應在2015年1月14日、2015年4月23日前起訴主張債權。現原告怠於行使訴訟權利,其所述的曾向被告追討的事實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主張案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據充分,應予採納。據此,三水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阿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水法院法官陳志君提醒,他人借錢不還的,應通過提起訴訟、催收債務等方式,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討回欠款。如持有債權憑證而怠於行使,導致超過訴訟時效,則會喪失勝訴權,使原本或能追回的欠款“打水漂”。同時,市民也應妥善保存相關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合: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來源:黑龍江交通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