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盜用投訴信息被判賠的法治意義

網站盜用投訴信息被判賠的法治意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網站中有5.2萬餘條消費者投訴信息與原告網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訴日期均晚於或等同於原告網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訴信息的附圖中甚至還帶有原告水印,法院以“盜用他人數據引流”判處被告賠償原告105萬元。

據介紹,原告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的某網站主要受理汽車消費者投訴,與汽車廠商聯繫並督促解決。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網站中,大量消費者投訴信息疑似照搬照抄原告網站,有的甚至連原告水印都沒去掉。因此,原告將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

由此讓人想起幾年前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剽竊一案。當時,網友在大眾點評網上發表的數萬條評論,被愛幫網移植到了自己的頁面上,愛幫網因此吃了官司。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網友評論均不同程度地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思想、個性、情感、體驗,在表現形式上體現了一定的風格和特點,依法構成作品。據此,法院判愛幫網侵犯著作權,應停止侵權,並賠償25000元。這是網友評論首次被認定為作品,享有著作權,具有司法樣本意義。

與一般的網友評論不同,網站上的消費者投訴主要是反映問題,不具有獨創性,無法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對於原告公司來説,這些用户投訴信息系經過長期經營、管理、維護而形成的數據信息,能夠給原告帶來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屬於其市場競爭優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被告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將原告網站投訴信息據為己有,並在自己網站上予以展示,以此獲取商業利益,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理論中典型的“不勞而獲” 和“搭便車”的行為。同時,虛構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的行為,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容易造成公眾對其網站經營規模、影響力、服務效率的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近年來,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和流量成為互聯網企業的競爭核心,屏蔽數據、非法獲取數據、流量劫持、誘導提示等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日前,北京朝陽法院發佈《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指出,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案件分佈相對集中、權利客體數字化、侵權行為隱蔽性強、維權手段電子化,以及案件類型新、定性難的五大特點,對於司法實踐提出新的考驗。

對此,2019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又重點對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

網站“偷投訴”被判賠,給廣大互聯網企業上了一堂法治課——互聯網企業必須誠信經營合法競爭,在生產經營全鏈條都不能逾越法律邊界。司法機關應嚴格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分析研判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力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加強以案普法形成強大震懾。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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