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焦敏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草案規定: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分為3檔:第一檔以16週歲為劃分標準,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檔以14週歲為標準,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況下,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檔是指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同時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草案增加規定對姦淫不滿10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草案同時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規定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規定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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