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明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1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相比此前修訂草案的一審稿和二審稿,此次修訂草案三審稿根據各方意見又作出了多處修改。
不得限制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
伴隨科技進步,目前行政處罰中越來越多地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有意見提出應對其加強規範,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也要體現便民原則,保護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同時,進一步要求行政機關及時告知當事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同時增加規定,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權下放
修訂草案二審稿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是必要的,但需要進一步規範,防止出現問題。
鑑於此,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鄉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制度,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將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的決定應當公佈;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健全執行制度及適用規則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完善:明確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適當範圍,要求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擴大聽證範圍,明確將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範圍。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
為加強社會監督,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因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強化教育功能,明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