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週一開始,這些新規定新舉措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2021年3月1日(下週一)起,又有一批新規定和新舉措將正式實施:
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開始辦理、本市新一輪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開始施行、“上海職工互助保障”開始集中參保……快看看對你有哪些影響?↓
多退少補!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開始辦理
2020年度的個税綜合所得將開始“多退少補”。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規定相關納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0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保障醫療衞生人員權益,滬新規正式實施
《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部該領域的省級政府規章。《辦法》包括總則、職業權益保障、執業環境保障、涉醫失信行為的信用懲戒、附則等共5章42條。《辦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將成為加強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護的務實舉措;二是將促進醫患關係和諧;三是將為推進本市健康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本市新一輪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將施行
計劃購買新能源車的朋友們注意了!《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明確個人用户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可以繼續免費申領新能源專用牌照額度,但對插電混動車輛需滿足在本市有充電設施,且名下沒有本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沒有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登記的車輛(不含摩托車)。2023年1月1日起,插電混動車輛不再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上海職工互助保障”開始集中參保
市總工會説,為做好“上海職工互助保障項目2020”與醫保結算年度從4月1日調整至7月1日的對接,市職工保障互助會對原有條款進行了修訂,保障期限統一調整為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今年起保日在4月1日的參保對象,保障期限統一調整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保障期為15個月。今年,單位在職職工的集中參保將於3月1日正式開啓!
滬會展活動備案暫行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為優化會展環境,規範會展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上海市會展活動備案工作有效開展,《上海市會展活動備案暫行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應依法進行備案。
上海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開始施行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吸煙觸發報警器、阻撓列車關門、無人機亂飛等行為,列入“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明令禁止並將最高處罰2000元。
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固化了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改革成果,強化了知識產權協調機制,釐清了知識產權部門職責。《條例》還規定,加大行政和司法保護力度,推進知識產權社會治理。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開始施行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同時廢止。《規定》在上位法的框架內,對不予登記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需作記載的與不動產權利有關的事項等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對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權首次登記、因繼承或受遺贈不動產的轉移登記等特殊情形的登記作了規定,為實踐操作提供支撐。
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施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增加高空拋物犯罪、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犯罪規定;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增加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長江保護有了硬約束機制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長江保護法的施行將形成保護母親河的硬約束機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寫入法律。法律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清理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不合規收費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清理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環節不同名目的各種不合規收費項目,對確需保留的少數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同時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為核心的約束和激勵相結合的定價機制。
七類不當教育行為被明確禁止
教育部制定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明確禁止了以下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首部網絡招聘服務領域部門規章施行
人社部出台的《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我國網絡招聘服務領域第一部部門規章,對網絡招聘服務活動准入、服務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規定》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佈《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範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範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
資料:上海發佈
編輯:宿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