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電瓶車撞了,對方沒保險,讓我認全責可以嗎
撞了電瓶車,不管對方用什麼理由來讓我們認全責,都需要謹慎,最好還是誰的責任誰承擔。讓我認全責,説是能讓保險公司來賠可能會超出保險限額是怎麼個意思?就是對方説讓我們認全責,因為我們車主一般都會買保險,對不對?行人或者電瓶車主不一定會買,對不對?可以讓保險公司來賠。這種説法其實並不完全對的。因為賠償比例和責任劃分是有直接關係的,如果本來是同等責任,那雙方各出一半;現在變成開車的人全責,就有可能所有的賠償金都要我們來承擔了。
有點像是吃飯:當初説好AA制的,今天怎麼突然就變成一個人買單了?如果説,沒有超出保險的賠付限額就還好;如果超額了,多出來的部分要自己掏腰包的。比如説:保額一共可以賠50萬,他「哎呦哎呦」看病30萬,「哎呦哎呦」還沒好30萬「哎呦哎呦」“我絕對不會放過你!”又30萬。90萬了,90萬減掉50萬,不就是40萬?自掏腰包的。可能影響來年保費如果本來沒有責任的認了個全責,還會進一步影響到第2年的保費的,對不對?銀保監會發布了個《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上面講:保費是根據基準保費以及費率調整係數來算的。
當中的“費率調整係數”就和歷史交通事故記錄有關係了。就好比,你在老師那兒留下了愛惹麻煩的壞印象,以後有什麼壞事情,老師有可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是不是你乾的?”是吧?讓保險公司來賠錢,第2年保費有可能會漲,算法有可能也是一直跟着漲,不一定划算的。而且漲得不少的。要是已經好幾年都沒有動過保險了,都沒有出過,今年突然出險,那10來萬的家用車,第2年的保費有可能相差上千塊錢,車子越貴,金額相差得就越大。
保險公司可能一分錢都不會出不光如此,撞了電動車,傷人的情況概率其實也不小了。東南大學有篇論文,分享給你,《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傷害現狀及影響因素分析》裏面,是引用了世界衞生組織《道路安全全球現狀報告》的數據的。行人、騎兩輪車者佔全球道路交通死亡的49%,就快一半。如果遇到這種比較嚴重、有人傷亡的事故,對方又沒有保險,負擔不起醫藥費用,以這個理由讓我們認全責,那就更不能認了。因為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認定為:騙保。雲南大學有論文,《機動車保險欺詐的管理研究》上面有講到:用刻意偽造假現場、隱瞞事實等方法,讓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行為就是騙保。
不是我們全責,我們卻認我們是全責,就是屬於隱瞞事實的。而且保險公司對存在傷亡的嚴重事故,審查一般都比較嚴格。你打保險電話,人家第一句是不是就問你:“有沒有人傷亡?”是不是?有人傷亡就查得很嚴,一旦被認為騙保,保險公司一分錢都不出,所有費用還要我們自己掏腰包,而且有可能會惹來其他的訴訟,或者其他的麻煩。讓我認全責,説是能減少很多麻煩還有一種説法:認全責可以讓保險公司全權處理,就不用和對方有扯皮,弄來弄去,你一半我一半,煩都煩死了,可以減少很多的麻煩,對吧?
麻煩並不會減少其實麻煩並不會減少,這個説法也不一定正確。因為我們認了全責,就是交通事故當中的責任者,對方如果真的來找麻煩,不會只找保險公司的。你買了保險沒錯,但不是説買保險的時候,還送你個律師的,對不對?人家去給你打打官司、找找你麻煩,還是可以的。可能會帶來更多麻煩而且,如果説事故比較嚴重,有人傷亡,那麼我們還認了全責,甚至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的。《刑法》裏面對交通肇事罪是有規定的。如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就是説:厲害點會坐牢的。一旦涉及刑法,就會變成公訴案件了,是否起訴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就和對方沒關係了。就算對方之前説過:“我會出具諒解書的,沒問題的!幫你們爭取緩刑或者減刑,再給我點錢什麼的。”都沒用了。對方可以隨時改口,改口了也沒用,已經是檢察院説了算了,而且人家還可以説了:“寫諒解書是你逼我的。”
所以這種情況下認全責,很有可能因為你好心地讓步,反而惹來了更多的麻煩。聽起來不是很動聽,但是怎麼説呢?自我保護總要要吧。不要草率地認了全責總得來講,撞了電動車,對方以沒有保險為由,讓我們車主朋友認全責,沒想象中那麼安全,也沒有想象中那麼靠譜。不光不能省錢、省麻煩,反而有可能會牽出更多的麻煩,花掉更多的錢。
所以説: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最好不要因為一些看似有道理的理由,就草率地認了全責。但是我這裏也要補充説一句的:我每天基本上就是靠外賣小哥養活的,天天風裏來雨裏去的,給我們送東西或者怎麼樣。如果路上碰到了小哥,我大概會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但能不能出於善意,去給別人一些補貼?真的是很不容易的,別説是哪一家,就在路上這麼衝啊衝,衝啊衝,就是為了準時,在那邊衝。
我還看了很多文章,所以説:我覺得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一些人文關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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