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教育部:《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施行 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將問責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9月1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有關情況。封面新聞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問責辦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教育結構失衡、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羣眾滿意度低將予以問責。

《問責辦法》規定,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對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履行規劃、建設、投入、人員編制、待遇保障、監督管理、語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本地區教育發展,予以問責。

教育部新聞發佈會現場。封面新聞記者粟裕 攝影

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目標任務。教育羣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羣眾反映強烈,應當予以問責。

《問責辦法》強調,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衞生防疫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予以問責。

下級人民政府、所轄(屬)學校和行政區域內其他教育機構對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後出現嚴重反彈。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應當問責。

此外,“怎麼問責”,《問責辦法》明確了問責方式。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採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

第二種情況為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還可採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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