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肖像不能亂用 小心侵權!

  9月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了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報告顯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案件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佔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案件首位。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格權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權糾紛尤為顯著。生活中,以“明星同款”名義利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宣傳商品、軟文廣告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等行為較為常見,有的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時也會向觀眾展示“P圖”或者AI換臉的產品。這些行為已構成侵權,將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長新分析,利用網絡侵害肖像權案件權利主體所屬領域集中,約98.7%的肖像權利人屬於演藝領域。大部分權利人屬於社會公眾人物,可辨識的肖像能夠吸引流量、產生價值。而在一些涉及虛假代言、超期代言案件中,侵權行為人經常以盜用、冒用姓名的方式,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與公眾人物存在代言關係,以不當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不僅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欺騙的效果,而且還會對明星本人商業代言的誠信產生不利影響。

  趙長新表示,在網絡環境中,越來越多侵害肖像權行為以更隱蔽的方式出現。其中,軟文廣告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尤為突出。此外,新型網絡侵權方式不斷出現,如用“P圖”、AI換臉等技術偽造他人肖像惡搞等。

  調研顯示,侵權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是侵害肖像權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進一步明確涉網侵害肖像權案件審判規則,規範各類民事主體的肖像使用行為。未經許可使用具有可識別性的肖像也構成侵權,造成虛假代言效果時須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如何依法合理使用肖像?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邢建議,社會公眾應當樹立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意識,充分認識到未經許可,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特別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擔侵害肖像權的法律風險。對於符合自身興趣愛好的劇照、海報、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範圍內欣賞研究。不能隨意公開發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視頻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權而承擔不利後果。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時,應當與肖像權人簽署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趙長新表示,如果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應當主動審查肖像的製作、使用、公開是否獲得肖像權人許可,並留存相應證據。

  法官提醒,個人遇到侵害肖像權行為時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各類網絡平台也要參與治理,採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平台中侵權現象的發生。(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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