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被拘3個月還倒賠6.6萬,小偷:“悔過表現很好,原諒他們”
買票、辦事去排隊都講究先來後到,但是發現小偷在自己超市裏偷東西,將其抓住後卻自己先犯法了,被羈押3個月不説,還倒賠6.6萬元錢,否則就要坐牢。不知律法是懲惡揚善的,還是懲善揚惡的。
01
偷竊商品。
事發於雲南昆明市盤龍區雲南農業大學門口的“樂爾樂”超市。
3月27日,超市老闆之一的蘇磊在例行檢查商品時,發現洗髮水、洗面奶被盜了,價值約1500元,通過調取監控,發現了兩名嫌疑人。
3月29日,其中一個嫌疑人又來了,於是被蘇磊幾人採用關門打狗的辦法給逮住了,只是這傢伙在跑的過程中摔倒了,頭被撞破了皮。這個小偷叫張洪尊,後來證實是名慣犯,專以盜竊為生,在老家就臭名昭著,此番剛出獄不久。蘇磊等人氣憤不過,自然打了張洪尊幾下,然後將其帶到辦公室,要他賠償被偷的商品。面對監控視頻,張洪尊承認偷竊商品的事實,只是身上沒錢,遂將微信上剩餘的780元付給了超市,蘇磊等人見錢不夠,便將他留在辦公室,讓他打電話給他朋友籌錢來賠。哪知道,這一留就留出了問題,蘇磊等人不知法律上有一條罪名叫做“非法拘禁”。
張洪尊在辦公室不停的打電話、發微信,蘇磊等人還以為他在找錢呢,哪知道他是讓他朋友報J。蘇磊等人沒等來張洪尊朋友送錢,倒是等來了JC。蘇磊和張洪尊當場被帶去調查,這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因為他被刑拘了,罪名是涉嫌非法拘禁。
4月3日,參與擒獲張洪尊的其餘三人吳某某、葉某某、何某某(裝修工)也被拘留去了,罪名同樣是涉嫌非法拘禁。
02
身陷囹圄。
4月4日,蘇磊、吳某某、葉某某、何某某等4人被正式刑事拘留。J方認定,犯罪嫌疑人蘇磊等4人對張洪尊進行毆打,致使張洪尊身體多處擦傷流血,並非法將張洪尊扣留在超市電腦監控室內達一個多小時,期間逼迫張洪尊支付780元作為超市被盜物品損失補償,並讓張洪尊手持“我是小偷”紙張進行拍照,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4月17日,蘇磊被批捕,其餘三人取保候審。
03
城下之盟。
一見蘇磊要坐牢,蘇磊家人急了,也顧不上面子和公平了,主動通過律師與小偷張洪尊簽訂了諒解書,條件是:蘇磊賠償張洪尊6.6萬元。具體這6.6萬元是怎麼協商來的外界不清楚,不過按照正常賠償內容,應該包括醫藥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
諒解書的大致內容是,在案發後,以上三人的家屬(蘇磊、吳某某、葉某某)都積極聯繫我並向我賠禮道歉,補償了我的損失,我認為他們的悔過表現很好,而且蘇磊、吳某某、葉某某三人都被採取強制措施,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願意原諒他們,希望他們早日迴歸到社會,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怎麼看都好像是小偷佔理。
7月2日,被拘押了3個月的蘇磊終於重見天日。蘇磊對於諒解賠償一事完全是出來後才知道的。
04
偷竊成性。
張洪尊因犯盜竊罪坐牢是在2019年8月才釋放出來的。
2018年12月15日12時許,他與申慶友、羅旭、曾銀端、趙祖飛等5人駕車進入南澗縣城的迦南超市盜竊。12月19日11時許,他們5人又進入南澗縣城的四方街超市盜竊,最後警方在其車內共查獲紅酒5瓶、歐萊雅潔面膏29支、雲南白藥牙膏43條、南孚電池112板、煙灰缸2個、貝卓牌美工刀1把、水果盤2個,總價值4287元。張洪尊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刑期從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其餘4人獲刑不等。
凡是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其家族都有犯罪基因,就拿小偷來説,兒子愛偷竊的,其父母中必有一方也愛偷竊。
05
雖然蘇磊等人隨後也報了失竊案,但至此事報道出來時都沒有得到任何進展的消息。
估計這回張洪尊做夢都會笑醒,“MD,之前偷東西還要捱打;現在偷東西不僅有安全保障,被打後還要賠錢,挨幾腳6.6萬元就到手了,何樂而不為?”
關於蘇磊等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這是律師們討論的事情,我們就討論一個“理”字。你出去買票、辦事排隊都要講究個先來後到,怎麼抓小偷的人反倒先成罪犯了?小偷反而沒事。小偷不偷東西店主會抓他嗎?要懲罰也應該先懲罰小偷才對呀!難道偷東西是一件很光榮的事情?
既然張洪尊在辦公室裏是被迫賠的780元錢,那麼,蘇磊家屬和張洪尊達成和解時賠償的6.6萬元是不是也是被迫賠償呢?
小偷與盜竊本無本質區別,然而在法律上卻將小偷規定為不道德行為,並不負刑事責任,只有盜竊才負刑事責任。每個小偷都有一把刀,一旦被發現或被制,他馬上就會變成窮兇極惡的兇徒,因抓小偷被捅傷或捅死的案例絕不止一例,不知我們為何對小偷法外施恩,要知道,小偷在中東國家是要被剁手的。是不是今後我們發現小偷在偷東西時,我們應該不聲不響地離開?因為怕驚動小偷後,小偷磕着、嚇着自己要坐牢賠錢!對小學生也應該這樣教育?
總之,此案顛覆了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認知,塑造了一個極其錯誤的示範案例。